拆遷安置房離婚時的分割
2019-07-11 22:26:02 來源:家理婚姻門戶站 瀏覽:2445
1、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后,分得拆遷安置房的情況。
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因政府的拆遷政策,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拆遷安置房,且沒有繳納房和安置房差價的情形。筆者認為,此情況下獲得的拆遷安置房仍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它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形式的一種轉化,其價值取得于婚前。如果房和安置房之間存在差價,且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此拆遷安置房屬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筆者認為,拆遷安置房是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的,是對一方個人財產的轉換,不能改變拆遷安置房為婚前一方個人財產的性質。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差價部分給予補償。
2、婚前一方父母的個人財產,婚后,拆遷安置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況。
婚前一方父母的個人財產,婚后,將拆遷安置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應視對子女的贈與。對此情況,筆者認為應適用《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之規定。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拆遷安置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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