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資買房離婚后她分多少?
2019-07-11 22:25:59 來源:家理婚姻門戶站 瀏覽:2381
當初夫妻雙方共同出資以丈夫和公公的名義購房,如今與丈夫離婚,陳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她為房屋共有人。昨日,錦江區法院對這起房屋所有權糾紛作出判決,確認陳麗為該套房屋的共有人,所占份額為前夫夏從文在該房屋中應占份額的一半。
1998年9月11日,陳麗與夏從文登記結婚,2004年7月2日,兩人共同出資,以夏從文及其父夏明的名義按揭購買了一套住宅,2005年11月獲得房屋所有權證。去年12月30日,陳麗與夏從文離婚。此后陳麗認為,該房屋是她與夏從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所以該房屋應是自己、夏從文及夏明共同所有。法院審理后認為,房屋是以夏從文和夏明的名義購買并取得所有權證,屬共同所有。同時,該房屋在夏從文與陳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陳麗應享有其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一半的份額,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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