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竟不能繼承父母的房產?立遺囑應該注意什么?
在大眾的印象里,如果自己是獨生子女,家里已經買了房的情況下,如果有一天父母離世了,他們名下的房產就名正言順由自己繼承了。
畢竟自己是獨生子女,不存在爭奪遺產的情況,事實真的是這樣嗎?其實不然,在法律面前,想要繼承房產并沒有那么簡單。
如果沒有“它”,即便是獨生子女也不一定能夠全額繼承父母的房產,“它”就是遺囑。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通俗來講就是,倘若一個人去世以后,這個人的遺產有遺囑按遺囑繼承,無遺囑的話,則按照上述,順序繼承。
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遺產由三方共同繼承,若是獨生子女,只能繼承遺產的三分之一。如果這個人的順序繼承人都不在了,那么由第二順序的人員繼承。
我曾經遇到一位當事人,身為獨生子女的她萬萬沒想到,繼承自己的父親名下的房子,居然需要叔叔和姑姑的同意。
故事的緣由從父親生前留下一套132平方米的房子說起,矛盾在奶奶去世后開始顯現,叔叔和姑姑一紙訴狀將她告上了法院,要求繼承應得的遺產,讓她支付折價款。
法庭上,當事人氣得渾身發抖,她的父母去世早,這些年都是奶奶含辛茹苦地將她養大,而身為奶奶的兒子和女兒,叔叔和姑姑這些年,除了過年回家蹭頓飯,平時就像沒這個家似的。
當初父親去世,叔叔和姑姑就父親的財產,還慫恿奶奶立遺囑給他們二人,奶奶當時跳腳罵道:只要我還活著,你們別想打這個房子的主意。
可惜奶奶年事已高且法律意識淡薄,這才讓叔叔和姑姑有了可乘之機,因為她的叔叔和姑姑確實有份,這在法律上叫轉繼承。
終,她痛快地履行了判決,自此之后和叔叔和姑姑斷絕了關系。
雖然當事人的父親的確承諾房子給了她,但是沒有遺囑,她還是無法單獨繼承這套房子,除非其他有繼承權的人都到公證處或者法院明確表示放棄。
父母若是想要將自己的房產安全地留給自己的子女,首先可以在生前將房產贈與給子女。
在贈與合同中,可約定房屋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約定好的贈與然后記得做一個公證,在贈與公證完成后記得及時得去辦理過戶登記,登記在子女名下。
還有父母在贈與房產時,好能附加條件:只要父母健在,就享有房產的使用權。因為也會有些不孝兒女辦理贈與過戶后,會把父母趕出房屋,這點考慮是為了保證父母的居住權不受侵犯。
后記得,如果父母在生前能辦理一份遺囑公證,確立一份能受到法律保護的遺囑,可能是避免后代陷入遺產糾紛的好方法。
作為婚姻家庭律師不得不提醒一下,立遺囑時必須注意4點:
1、遺囑的內容一定是針對被繼承人自己所有的財產,不能對他人的財產作處分。
2、無論是哪種遺囑,都要行為符合法律要求、得到有效認定。
因為《民法典》明確規定,公證遺囑已不再具有優先性,即使有公證遺囑,終具有效力的仍然是后一份遺囑。
3、在實際操作中,有些繼承人都認為有口頭遺囑也可以辦理繼承,其實還是自書遺囑更好。
因為口頭遺囑是很難實現的,風險極高。而且好由自己親筆書寫的自書遺囑盡量不要打印,因為打印遺囑的形式要求比較高,這樣的遺囑同樣也難以實現。
4、立遺囑的過程好全程拍攝下來。這樣即使將來上了法庭,也可以大大提高遺囑的真實性。簽字時也請被繼承人務必親筆簽字,不要找人代簽或者用簽章。還要在簽字上按上手印。
隨著社會發展,社會對遺囑的看法也在變化,越來越多的人并不排斥生前立遺囑。
如果能跟父母和和氣氣的商談這件事,相信父母也不會怪你的,因為明天跟意外真的不知道哪個先來。
因為只有訂立了一份合規、完美的遺囑,才能實現財富的身前有效規劃,身后精準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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