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糾紛案例
“感情都不在了,要錢還有什么意義”一旦面臨離婚,許多現代人都會瀟灑地發一聲感慨,收拾幾件衣服就沖出家門??墒?,在這個經濟壓力日益沉重的年代,你是否能在告別一段婚姻的同時,也開始自己的第二次“白手起家”
如果你的答案是不能,你就不得不狠下心來面對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問題。
近年來,隨著上海房地產市場的迅猛發展,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問題也起了很大的變化,房產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按揭購房行為的普遍化、單位承租房屋的產權化、政策動拆遷的貨幣化都使得房產分割越來越顯得復雜,于是才有各式各樣的離婚案例在房產問題上產生各式各樣的糾紛。
案例一:婚后父母贈與財產如何分割
案情簡介:2001年王晴與小張結婚。2003年,王晴夫婦因購置房屋缺少資金,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資助款10萬元。后因小張有了,王晴決定與他離婚。但他們就房屋的分割產生了分歧。小張認為應將房屋折價后,由兩人平分;王晴認為其父母資助的10萬元房款必須扣除后,再平分。
律師解讀:
從王晴的情況看,其父母為他倆購置房屋出資是在他倆結婚后,且當時沒有明確表示這10萬元購房款是贈與給王晴的。因此,這10萬元應視為王晴和小張的共同財產??梢姡跚绲挠^點沒有依據。當然,有一個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的證據,證明他對婚姻的破裂有過錯,那么,王晴作為無過錯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是可以享受優待的。
法律條款:根據《婚姻法》第17、18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繼期間因贈與所得的財產,只要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便應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p>
律師提醒: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財產上的問題,比如贈與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顯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談這些問題“傷了和氣”,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這些曾經無視的“小問題”才真正“傷了和氣”。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財產問題上,還是提前達成“紙面”說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關系。
案例二:妻子該不該分得一半房產
案情簡介:前年孫先生買了一套45萬元的商品房,其中貸款25萬元,產權登記的是孫先生一個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結婚了,婚后并沒有和妻子進行任何的書面財產約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貸一直都是用孫先生的工資在還。但近兩人鬧起了離婚,妻子說房子是共同財產,婚后漲價部分應當屬于雙方投資所得,她應享有一半份額,而孫先生則認為房子應該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妻子根本沒有權利分。
律師解讀:根據上海市高院有關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然視為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也為其個人債務。因此,該房屋應當屬于孫先生的個人財產,其銀行還貸應當屬于個人債務,而房價的上漲基于這一基礎也應當屬于孫先生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孫先生無法證明雙方之間的財產有所約定的話,那么配偶就被視為參與了貸款的清償,盡管不改變個人財產的性質,孫先生卻應該歸還妻子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數額中的一半。
適用條款:根據《婚姻法》,婚后夫妻雙方的收入包括工資(除雙方有約定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孫先生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進行過財產約定的,那么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
案例三:婚前父母贈與如何認定
案情簡介:張明是蘇州一家外資企業的老總。他和妻子劉娟過去是大學同學。畢業時,劉娟看到上海的房價不斷上漲,就主張提前購房,于是,在還沒有結婚的前提下,張明家里拿出100000元贊助了全部首付款。由于當時感情融洽,張明同時把劉娟的名字也登記在了房產證上。三年來,房價已經翻了一倍。今年,由于張明常年在外,劉娟有了,張明憤怒之下提出離婚,但劉娟提出應該分得一半房產,張明則認為應該扣除當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于當時劉娟前去付款,付款憑證上是劉娟的名字,房產證上也是兩個人的名字,因此沒有任何證據。
律師解讀:剛接到案例的時候我們有些一籌莫展,因為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而付款憑證上是劉娟一個人的名字。如果誰主張誰舉證我的當事人沒有任何證據。但后來事情有了轉機,由于看不慣女兒的行為,劉娟父母主動寫了一份證明,證明當時房屋的首付款是張明所付。于是法官提出,由劉娟舉證當時這筆錢是共同出資,并指明其100000元的出處。劉娟無法舉證,案例終得到了調解。
根據上海市高院的相關精神,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即使該房產是婚前所買,也可認為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候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時,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币虼藨搶⒛壳暗姆績r扣除掉張明的100000元以后再進行分割。如果房產還有按揭貸款,則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評估的房產價值,將贈與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給另一方一半款項。
律師提醒:
這種案例在目前非常普遍,要避免這種矛盾,有兩條途徑可供市民選擇。一是在結婚后,把夫妻雙方的名字均寫到房產證上,這樣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萬一離婚,雙方可以平分房屋,包括平分房屋的增值收益。房產證上增加名字,雙方到交易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即可。另一條途徑是結婚前,雙方對房屋做個婚前個人財產公證,明確房屋歸某一方所有,因房屋發生的債務、收益與另一方無關。
案例四:婚前婚后購買公房產權有截然區別。
案情簡介:李堅與王明1994年結婚,婚后兩人生活在丈夫李堅家中。由于種種原因,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產生隔閡,夫妻關系緊張,后發展到妻子王明帶著兒子在外借房居住。由于擔心房子的問題,兩人的關系一直處于這樣的僵持狀態。2004年,實在無法忍受的王明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孩子歸自己撫養,并要求分得一半房款。李堅也同意離婚,孩子可歸李明直接撫養,但他要求繼續居住在原來的住房,因為房子是婚前自己購買的產權房,與王明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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