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分房屋一方獨占違法
2019-06-17 22:40:59 來源:家理婚姻門戶站 瀏覽:2210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對夫婦倆取得了單位公房的產權。離婚時,雙方未對該房進行分割。近日,北碚區法院認為,該房仍屬于雙方的夫妻共有財產,并據此判決。法院介紹,1996年6月,小紅(化名)與丈夫登記結婚,婚后雙方一直居住在小紅所在單位分得的公房內。1997年4月,小紅以夫婦二人的名義向單位申請購買該房,并與單位簽訂了公有住房購買合同書。合同約定,小紅按評估的成本價購買該房,并依照有關房改政策對其購買的現住房予以折扣,包括他們夫婦的工齡折扣、現住房折扣、一次性付款折扣等。小紅隨即支付了房價款,并取得該房的所有權證。兩個月后,兩人因性格不和,協議離婚。他們在自愿離婚申請書及婚姻登記機關的詢問筆錄上均稱無共同財產,所以未對所住房屋作出處理。離婚后,該房屋一直由小紅居住。今年,小紅與他人達成協議,準備將該房屋出售。當她來到房屋交易所準備辦理手續時,卻得知需要前夫證明該房屋系她的個人財產。當她向前夫講明情況并要其出具證明時,被當場拒絕。協商無果,小紅將前夫推上法庭,要求前夫履行證明義務,并請求法院確認該爭議房屋為其個人財產。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包括占有權能、使用權能、收益權能和處分權能,公民可以通過購買、自建、繼承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爭議的房屋是小紅單位分配給其居住使用的公房,婚前她所取得的是使用權,婚后夫婦二人通過購買方式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故該房屋應當屬于兩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均稱無共同財產而未提出對該房屋進行分割處理,并不能說明該爭議房屋就歸小紅所有,其前夫也未明確表示已經放棄其權利。因此,該爭議房屋應當為雙方在離婚時未進行分割的共同財產。因此,法院對小紅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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