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賣房屋夫反對 中介索賠被駁回
原告公司是從事房屋經紀、房地產投資咨詢的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夏某是成都市武侯區盛隆街一所房屋的所有權人,被告周某是夏某的妻子。2007年6月,周某與原告公司簽訂房屋出售確認書,將涉案房屋委托原告公司出售給購房者馬某,房屋價款79萬元,交房日期為2007年9月30日前。確認書中,雙方約定委托人不得否定房屋出售和房屋出售價格,否則應視為違約,賠償受托人房屋出售價格的3%作為賠償金。簽約后,周某收取了購房者馬某的2萬元定金。事后,因夏某拒絕出售房屋,原告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支付2.37萬元違約金。案件審理中,夏某辯稱其未在房屋確認書上簽字,也未授權周某賣房,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本案房屋出售確認書屬委托代理合同,約定事項為被告周某委托原告公司代理出售周某、夏某共同所有的房屋,而夏某并未在房屋出售確認書上簽字,原告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夏某已書面同意出售房屋,故該房屋出售確認書因法律規定的要件缺失而無效。因此,原告公司要求兩被告支付因違反房屋出售確認書而產生的2.37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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