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調查取證有哪些方式
一、離婚財產調查取證有哪些方式
1、當事人自己取證。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的證據都由當事人自己取證。自己想要什么,就要舉出家庭或者對方有什么的證據。比如,自己想要分得房產,就得舉出房產證;自己想要存款,就得舉出存折。自己取證要注意,合法的程序和手段保證證據有效的基礎。有時,即使事實是真實的,由于取證的手段或者程序不合法,該證據就是無效證據,不會被法院采納。比如,在其他私人空間的照片,因為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而成為非法證據。
2、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或者根據一些行業、部門的規定,當事人不能自己去取證,比如銀行存款,當事人自己不能查對方的存款,或者不知道對方是否有存款,根據規定,就只能在起訴后,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向相關的機構查詢了。
二、離婚時應該怎么調查取證?
《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因一方重婚或婚外非法同居關系、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得到損害賠償,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無過錯方要能舉證證實對方過錯的存在,因而在此類訴訟中采集證據就顯得特別重要。因此,要盡量多的采集各種證據,形成有力的證據鏈相互映證。
(一)采集文字證據
婚姻一方在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婚姻一方有宿妓、流虻、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
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事件、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
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二)采集視聽證據
夫妻雙方就婚姻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采集;
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采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
(三)采集現場證據
采集在床的現場證據,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說明問題,此類證據采集難度很大,也較為容易引發激烈的現實沖突,法院通常不提倡此類證據,司法界對此類證據采集方法爭議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個人隱私權,有被告上法庭的風險和先例。
在夫妻離婚的時候,一方為了替自己爭取到更多的利益或者實現離婚的目的,就需要收集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定過錯情形啊這些,那么之后的判決結果才有可能對自己有利。而收集證據也不是一個小事情,對于大多數人來講,在自己不清楚怎么調查取證的情況下,好委托專業的人士來提供幫助。
北京婚姻律師推薦關于離婚財產調查取證有哪些方式的法律知識。
離婚財產法院怎么判?
軍人本身就享受很多國家給予的優惠待遇而會在婚姻中得到比對方更多的補貼,而雖然在國家的保護下很少出現的情況卻也避免不了軍人出于自身想要結束婚姻,但是對于中財產問題也是法院所必須解決的糾紛。那么,離婚財產法院怎么判?
一、離婚財產法院怎么判?
1、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捌骄怠敝笇l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2、《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這不表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這樣規定是考慮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住房,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應由雙方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范。
根據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軍人由于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
軍人離婚時這些財產如何分配,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目前部隊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屬個人財產,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這不表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這樣規定是考慮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住房,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應由雙方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范。
根據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分配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依照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計算方法,復員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復員費總額/(70-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夫妻關系存續年限。
軍人離婚與其復員轉業并不一定同步進行,此時軍人的配偶只享有對復員費、轉業費的期待權,將來一旦軍人復員后轉業,其原配偶可以請求分割復員費、轉業費。
以上就是關于離婚財產法院怎么判的相關法律規定。綜上所述,軍人在婚姻中所擁有的財產應該在依照普通公民離婚的分式進行以外,還必須在的法律規定中按照特殊的方式進行判決,尤其是在傷害軍人利益的情況下必須予以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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