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可以申請凍結財產嗎?
一、離婚起訴可以申請凍結財產嗎
離婚起訴可以申請凍結財產,在婚的時候,很多人擔心另一半將夫妻共同財產給轉走,影響到自己離婚財產分割權,于是就會在離婚的時候向法院申請將財產給凍結住,讓對方取不出來。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保全措施作出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二)的規定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多不超過5000元。
二、起訴離婚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采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主體起訴離婚,并且該離婚案件之中存在著財產糾紛的,此時可以向法院提出財產凍結的請求,一般情形下,若原告僅是向法院提出審理離婚案件的請求,但若是在書寫的訴狀之中,并沒有涉及到財產糾紛,此時法院是不會凍結夫妻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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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可以申請凍結財產嗎?
夫妻就離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法官一般會先進行調解,這是法定的程序,是每個訴訟離婚必須要經歷的。那么夫妻次起訴離婚的,法院是如何進行調解的呢?北京離婚律師北京離婚律師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是如何調解的?
法院調解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進行調解。
法院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
離婚案件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法院調解根據開庭審理的方式和步驟進行。
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節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藥酒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
對于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不制作調解書: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3、能夠及時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二、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有什么原則
1、合法原則
婚姻家庭糾紛涉及個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內容。我國傳統道德規范的很大部分針對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領域。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不斷進步,婚姻家庭領域的道德觀念也在急劇變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拋棄?!痘橐龇ā奉C布實施后,法律加強了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以平等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所以,調解婚姻家庭糾紛,不能違反《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特別要注意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傳統人身依附思想和“三從四德”封建思想的殘余。
2、公平原則
不管是夫妻反目,還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復雜的。與之相對應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內容是豐富的,當發生矛盾時,對與錯的區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實往往比較模糊。因此,調解糾紛,應當公平優先,應當對家庭成員的優缺點以及對家庭的貢獻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礎上促成雙方形成協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貫徹公平原則,才能使雙方對調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過調解尋找可能的糾紛解決方案。
3、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因此,開展調解工作時,要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對各種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予以批評教育。
4、自愿原則
調解的原則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對當事人施加強制都是違法的。當事人可能做出違背道德的舉動,應當受到社會的唾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則應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而不能強迫其承擔責任。社區調解工作作為一種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幫助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而不是替當事人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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