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離婚一方要求不要離婚能不離嗎
2019-03-22 10:51:40 來源:家理婚姻門戶站 瀏覽:2682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可以知道準許雙方離婚的原則是“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在確定夫妻感情確實破裂時《婚姻法》列舉了四種法定情形。
實踐中法院要確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夫妻間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會從當事人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統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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