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歸屬的判定中如何考慮子女的意見
案例二
父母爭執不下 孩子明確表態
肖先生和王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兒子剛過完7歲生日,上了小學。二人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肖先生感覺他們實在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系,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由自己撫養兒子。王女士表示同意離婚,但堅決要求兒子應當由自己撫養。雙方圍繞子女撫養權歸屬提交了大量證據,證明自己的撫養能力和條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工作強度、經濟收入相當,平時孩子跟著雙方一起生活,并沒有讓老人帶孩子,也沒有明顯的不利于撫養的情形。
于是,法庭決定對孩子進行單獨詢問,孩子表示自己平時更喜歡和爸爸一起玩,爸爸脾氣好,性格也好。而媽媽平時對自己要求過于嚴苛,脾氣不好時經常對他出氣,如果兩人確定不過了,以后就跟著爸爸過。王女士則堅持認為,孩子太小,沒有發表獨立意見的能力。
裁判結果
在雙方撫養條件和能力相當,均無明顯優勢判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權益出發,聽取子女自己的獨立意見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但這并不排除法庭可以對六周歲至十周歲之間的子女單獨詢問其意見,因為這個年齡階段的子女在獨立、自愿發表意見的前提下,完全能夠認知父母的離異和發表自己想隨誰生活的意愿。故法院終將子女撫養權判歸肖先生所有。
法官說法
如何判斷子女對撫養權歸屬可以發表自己的獨立意見,子女的年齡是重要因素。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年齡十周歲以上的子女可以對撫養權歸屬發表自己的獨立意見。此規定出臺于1993年,在近三十年后的今天,兒童的心智和認知能力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已經極大提高,這種提升在大城市表現格外明顯。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在審理婚姻糾紛案件時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意見》第6條規定,對于年滿六周歲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處理撫養問題時,也可以根據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在雙方撫養條件和能力相當時,法院也可以把單獨詢問子女關于隨誰生活的意見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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