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歸屬判定的綜合條件和基本原則
案例一
經濟條件不是決定因素
高管丈夫輸給教師妻子
趙先生是一位名校畢業的博士,現在事業有成,名下資產過億,月薪豐厚。妻子劉女士與趙先生是大學同學,畢業后進入某公立小學擔任教師,每月工資也足以保障她的生活需要。二人婚后不久生育了一個女兒,趙先生平時工作繁忙,經常出差,對女兒的陪伴很少。劉女士的工作時間固定,又有寒暑假,業余時間基本都在陪伴女兒。
轉眼女兒8歲了,兩人因為長期聚少離多導致感情破裂,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由自己撫養女兒。趙先生同意離婚,但也要求撫養女兒,還稱自己的收入、學歷均高于劉女士,能夠給予女兒更好的物質生活。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與劉女士相比,趙先生的工作、學歷均具有明顯優勢。但其本人也承認自己非常繁忙,平時工作出差較多,很少陪伴女兒。在孩子的生活和成長中一直是劉女士在悉心照顧,并且劉女士的工資收入水平加上趙先生承擔的撫養費,足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不至于存在巨大落差,故法院將孩子撫養權判歸給劉女士。
法官說法
由于社會職能和家庭分工的差異,我國社會家庭中許多父親的經濟條件和社會地位要優于母親,經常會出現男方以收入、學歷、戶籍、入學等撫養能力和條件優于女方為由,主張取得孩子撫養權的案例。為了佐證自己的主張,一方往往提交大量的證據證明自己在物質條件上的優勢。
這種思維方式其實并不符合子女撫養權歸屬判定的基本原則,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則。物質條件的對比只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個外在量化條件,這種物質對比并不是的。一些非物質的撫養能力和條件,比如陪伴時間、父母的幫助等都是綜合對比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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