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多年但未領結婚證,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現在生活中有一些夫妻是有婚姻生活但并未領結婚證的,那么這種情況下如何辦理離婚登記呢?
夫妻結婚應當親自到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補辦結婚登記之后,若雙方協議離婚,可以到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登記。一直共同生活但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法院會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要求起訴的,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條: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ㄒ唬?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ǘ?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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