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過后聯系不上男方怎么辦?
現在離婚需要經歷離婚冷靜期,這讓離婚的時長增加了,對于很多夫妻來說,通過離婚冷靜期來進行認真的思考也不是壞事。但是如果離婚冷靜期到期后,聯系不上男方該怎么辦呢?
案例:離婚冷靜期到現在都四十多天了,過幾天就要出遠門了,叫他安排時間來辦離婚手續,消息都不回我該怎么辦?
您雙方申請離婚登記后30天為離婚冷靜期,30天離婚冷靜期屆滿后,應當在30天內申請發給。您雙方已經經過40多天,應當盡快預約,申請發給,超過時間的話將需要重新申請離婚登記。建議您好好和對方溝通,如果對方不配合,您可以起訴離婚。
【分析與法條引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七十六條的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七十七條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七十八條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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