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范本怎么寫
一、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范本怎么寫
李××,男,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長沙市××××××,號碼:372××××××××××××××××。
王××,女,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長沙市××××××,號碼:372××××××××××××××××。
我倆于xx年x月x日注冊登記結婚?;楹笥捎陔p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買各自所需的物品,為了免除以后可能產生的糾紛,經夫妻雙方協商,就結婚之日起至簽訂之日止婚姻存續期內各自所買的財產作如下協議:
1、××年x月年購得位于xx市××區××××住房一套(房屋處于李××所在工作單位內),××字第××××號,三室一廳,70.39平方米,為李××單獨購買,房屋產權歸李××單獨所有,張××無任何所有權利。房產證號:長房權證
2、××年x月屬李××父母所有的私房拆遷,分得安置房一套(位于xx市××區××××),二室一廳,100平方米,房屋補差價款及所有裝修費用均由李××單獨支付,房屋產權歸劉××單獨所有,王××無任何所有權利。
3、××年張××在××縣××村建有私房一棟,與父母同住,建房費用已由李××單獨支付,房屋產權歸張××單獨所有,李××無任何所有權利。
4、將來王××父母去逝后所留財產,歸王××單獨所有。
5、婚姻存續期內雙方獨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錢,債務方應立借條為憑。所借款項,必須在婚姻存續期內償還給對方。
6、婚姻存續期內一方對外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屬一方個人行為,由當事人一人負責償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7、本協議第六、第七條內容適用于婚姻存續期內簽訂之日后的行為。
8、簽訂之日后婚姻存續期內所購財產,以支付價款一方為所有人。如屬共同購買,雙方另作協議。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協議人簽字:
離婚協議書不用寫的很長很多,只要抓住重點,簡明扼要的寫就可以。離婚協議書協議內容只要是合法的雙方已經達成協議簽字完成的,不做公證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做了公證法律效力會更強一些。沒有簽字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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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主要是調整夫妻婚姻家庭之間的事務,包括男女結婚、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我國的婚姻法在前幾年修改過,之后很多人就不是很了解其中關于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是作出怎樣規定的。下面,北京離婚律師北京離婚律師就來告訴你新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一、新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出臺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二、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夫妻離婚,如果有夫妻共同財產的,那么才會說進行分割的問題。要是本身夫妻之間就沒有共同財產的話,則在離婚的時候也就不用進行分割了。如果你在進行夫妻財產分割的過程中遇到什么問題的話,可以向北京離婚律師網站的專業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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