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10年還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律師說要注意這3點!
夫妻本是人身關系中為親密的關系之一,但當情感走到盡頭,雙方選擇離婚時,彼此之間的財產分割將是雙方為掛心的一點,但是有時候離婚并不意味著矛盾能徹底解決。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會覺得離婚很長時間了,比如10年、20年后才發現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再起訴的話,會不會過了訴訟時效呢?
當然可以!離婚后當然可以再對財產進行分割,這類案件的專業術語被稱之為「離婚后財產糾紛」。
近年來,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主要是由以下4種情況引起: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義務;
2)離婚時,雙方沒有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或者部分沒有分割;
3)離婚后發現離婚時遺漏的或者對方轉移的財產;
4)離婚后對財產分割部分反悔了。
對于第四種,如果想要法官支持主張,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簽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
家理律所出品的《2020年婚姻家事法律服務行業白皮書》中顯示,經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已公開的
2016-2019 年北京地區離婚后財產糾紛民事一審案件數量可知,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數量由298件逐年上升至818件。
本以為離婚時什么都分完了,結果,一個沒注意或者對方隱瞞得太好,后知后覺地發現還有不少夫妻財產并沒有分割。
那么如果遇到了這樣的情況,這時,多得的那一方自然是希望別再來找我,可少得的那一方能不去找嗎?不過問題是:找了之后,還能要回來嗎?
家理律師告訴各位:即使離婚10年、20年,都還是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小紅和丈夫是大學同學,結婚后小兩口也沒能熬過7年之癢,10年年底倆人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子女安排一欄寫明大女兒由前夫撫養,撫養費自負,小女兒由小紅撫養,撫養費由她負責;財產處理一欄寫「無」。
直到去年,小紅一紙訴狀將前夫告到了法院,要求分割這套當時未分割的房子。如今10年已過,這套房屋早已經市值800多萬,男方主張與小紅離婚已超過十年,法院不應受理。
但根據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屬于物權性質,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終法院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從法律上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對財產是共同共有的,所以即使離婚10年后,小紅還是可以申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家理律師同時也要告訴各位,不是所有的財產可以10年后,20年后再申請分割的。比如離婚時協議里約定的財產分割過了訴訟時效后不可再分割。
離婚后重新分割財產時,需要注意法律對起訴時間的要求: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三年內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三年內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后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
肯定會有粉絲說,「不對啊,律師!你看第二條都寫著離婚時發現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時效也只能是3年啊,那你怎么又說10年、20年都可以要求分割呢?」這是因為如果是不動產的話,按照《民法典》第303條規定: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民法典》物權編中沒有規定時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所有權歸屬不會單純因為時間的經過而發生改變。
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時沒有進行分割,不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改變性質,雙方身份關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屬于兩人共有的財產變更為一人所有。
如果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未經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經過3年的訴訟時效就不能再進行分割,無疑會鼓勵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不誠信行為,實際占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只要能夠藏過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可以取得該財產。這種結果與我國的主流價值觀念是相悖的。
所以對于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權訴請進行分割,而不受3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在此提醒大家,在民政局簽訂離婚協議時,登記機關只是做形式上的審查,而不對夫妻財產做詳細調查。
因此,簽訂離婚協議馬虎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條款要具體、細致、明確。必要時可以找一個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協助起草,他們往往有著豐富的起草文書經驗,能幫你讓你實現利益大化,避免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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