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給孩子買的大額年金險能分割嗎?
隨著國人對私人財富管理的日趨重視,年金保險作為一項保障個人、家庭財富手段,越來越多的受到青睞。
隨著家長對孩子教育的愈發重視,很多家長逐漸萌發了給孩子買教育金的準備。前不久我看到一個用戶的咨詢,內容如下:
律師你好,我和孩子的父親在鬧離婚,假設離婚了,擔心的就是女兒。
所以想在離婚前買張教育金保險單,我做投保人,她做年金受益人,這樣孩子每年都能拿錢,也算是對她未來生活的一個保障,這種保單離婚時應該不會被分割吧?
這位女士的擔心,也是我們經常會被問到的問題。
在回答之前,首先澄清一點,這樣的情況其實并不具有普遍代表性,現實中大部分夫妻在離婚時,都會首先考慮盡量保護好子女,即使雙方矛盾再激烈,為了子女的利益,一般不會要求分割給孩子購買的保單。
但如果真如上述女士說的那樣,丈夫一定要求分割,他的要求是否會得到支持?接下來給各位講一個我近接手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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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當事人王紅坐標位于魔都,住在市區老破小,市價300w出頭,還有100多萬貸款,夫妻倆一年收入35w,有上海戶口。
疫情之前每年還能出國兩次,這兩年就廈門、三亞和昆明轉一轉花不了多少錢,多出個商務艙機票錢,跟在魔都過周末花銷幾乎差不多,就不額外算了。
自打兒子出生后,她希望給孩子準備充足的教育金,將來送他去美國的常青藤學院深造。年金保險是確定的教育金儲備工具,不受市場風險影響,于是給孩子買了一份大額教育年金保險。
因為兒子小春是未成年人,不能作為投保人,所以投保人是母親王紅,兒子小春作為被保險人。
在兒子3歲那年,夫妻倆因矛盾經常發生爭吵,導致關系惡化,終離婚。在離婚時,對于孩子的撫養,兩人達成了一致意見,唯獨對受益人是兒子的這份保險是否需要分割產生了分歧。
她的丈夫認為這份保險現金價值達數百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予以分割;而王紅認為,保險的受益人是孩子不應該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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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究竟這筆保險該不該分割呢?實際上,對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接下來,就為大家分析一下:
1)有些地方法院關于這個問題有明確的意見,認為夫妻一方為子女購買保單,視為對子女的贈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高法民一〔2016〕2 號)中有明確意見:「1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子女購買的保險,在離婚時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子女購買的保險視為雙方對子女的贈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019年7月,江蘇高院民一庭印發《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對夫妻一方為未成年子女購買保單的處理,也有類似的觀點:「43、離婚案件中對于人身保險合同應當如何處理?
答:為未成年子女購買人身保險的處理?;橐鲫P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獲得的保險金,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應當專屬于未成年子女所有。
離婚時,如果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合同尚處于保險有效期的,因保險的終利益歸屬于未成年子女,該保險應當視為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span lang="EN-US">
按照上述法條來說,如果選擇為未成年子女作為投保人,父母來幫子女交保費,那么王紅的這張保單就屬于父母對子女的贈與,父母將來離婚,是不能分割子女名下資產的。
可是又有人會說,如果這份給兒子小春交的保費,來自夫妻倆的共同財產呢?也要被認為是贈與的嗎?其實不然!
2)在實務中也有觀點認為還應綜合考慮投保人投保動機是否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服務于未成年子女以及被保險人和保單利益人是否一致等因素,還有當時買年金險的保費是來自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
判斷保單價值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就是保費來源。如果王紅的保費是自己的工資的話,在沒有任何婚內財產協議的情況下,工資屬于婚后共同財產。
假如保費不是用工資支付的,而是用王紅的個人財產支付,保單就與配偶無關,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了。怎么判定是否屬于個人財產呢?有三種常見的形式:婚前財產、人身保險理賠金、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屬于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主張某部分財產屬于個人財產,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而在幸福的婚姻狀態時,絕大部分人都很難注意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的隔離,更別說保留好證據。3
不過還是要提醒各位,如果夫妻分居或者準備離婚的時候為子女購買大額保險,會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嫌疑,這會加大法院分割該保險的風險,嚴重情況下可能會導致少分甚至不分財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我們也都知道,父母給孩子的投入大多不求回報,無論是感情上的投入,還是物質上的花費,包括給孩子報的補習班和給孩子上的保險,都是為了孩子未來的發展,并非希望孩子返還。
勸那些在離婚時被憤怒沖昏頭腦的父母,想想當初為什么要給孩子買年金險的初衷吧!
每一個幸福的孩子背后,都有一對曾經殫精竭慮的父母,離婚并不意味著所有東西都要爭個明白,孩子的明天需要共同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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