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訴離婚,法官為什么不判離?
次起訴離婚,法官為什么不判離?我后臺經常能看到粉絲私信我這個問題。在法律上,可能沒有什么比「感情確認破裂」更難界定。它就像是一個巨大的橡皮膠,可以拉伸得非常大。即使像家暴、分居這種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你需要做的,是向法官提供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證據。如果你在法庭上什么證據都沒有,僅憑一張嘴去說,法官自然是不會采信的。提供證據要必須是有效的、能夠證明事實的證據。
比如你說對方家暴,可是你根本沒有證明家暴的證據,而是顧左右言其他,那么法官自然也是不會采信的。但是次不判離后,也不必灰心。因為《民法典》實施后,新增了「不判離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的,應當準予離婚」這一法條。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當事人多次離婚訴訟都不能判離的情況,也給予了雙方更多的離婚自由。
對于辦案法官的這種判決,整理了以下3個原因:
1、不排除法官確實根據自身判斷,做出還有感情的認識。因為法官審案,是運用自己的判斷來確信感情是否破裂。只有法官認為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前提下,次起訴,法官才會判決離婚。但是考慮到我國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的傳統,法官在庭審的過程中,只要當事人有一絲遲疑,法官都會認為感情沒有破裂。
2、從社會和諧穩定的角度來考慮,法官判決不離不會有道德上及其他方面的風險,試想一下,如果當事人之間本來還有感情只是一時沖動提出的起訴,如果法官真是判離了,那么在以后雙方當事人都會對判決不滿,所以為了保險起見,還是判決不離為好的選擇。
3、怕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有一方堅決不離,并以自身生命、健康為籌碼向法官要求不離,法官為了妥善解決矛盾,同時也為了防上社會風險,那么好的方法就是判不離。
但是作為婚姻律師,如果僅僅是為了讓自身的風險小,讓本不可能繼續生活的婚姻繼續維持下去,也不符合當事人的權益,也有可能造成更加嚴重的后果。
我是易軼,一個80后女律師,執業13年,我處理了1000多件婚姻家事案件,從這些不幸福的婚姻中,我思考并總結出正確經營婚姻的方式。關注我,帶你從離婚律師的視角正確經營婚姻。北京/上海/深圳/鄭州地區用戶預約后,可免費到律所/分所面談咨詢(主任律師一對一咨詢,提供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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