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股權,婚后增值,離婚該如何分割
在實際離婚財產分割中,就股權問題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婚前股權婚后收益離婚分割上,本文就股權增值部分我們做以下簡單說明,即就婚前股權,婚后增值,離婚該如何分割的問題。
一般而言,股權的增值分為自然增值和人為增值。自然增值指的是增值的發生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導致的增值,與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協作勞動、努力、管理并無關聯。而人為增值是基于人為努力而產生的收益。對此,婚前取得股權婚后增值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分為一下幾點:
股權的婚后收益屬于自然增值,離婚時不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以得知,一方婚前財產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屬于個人財產。
簡單來說明一下,對于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權,婚后產生的增值收益是因一方經營管理、付出腦力或體力勞動的結果,則該增值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該增值收益僅僅是因為市場行情變化而致,則其屬于自然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股權的婚后增值屬于人為增值,離婚時應進行分割
對于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股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享有的股權紅利部分,除有特殊約定外,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時應當分割。對于婚前持有股權,婚后進行了增資,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個人股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認繳增資金額,其認繳的增資金額所對應的股權份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就婚前股權,婚后增值,離婚具體如何分割呢?
股權增值部分的分割并非只有一方獲取該增值收益,并給付另一方相應貨幣補償這一種分割方法,還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其次對于企業家尤其是高凈值人士來說,其名下股權應蘊含巨大財產價值和可操作空間,因此在離婚訴訟中,與房產、存款等現有固定財產相比,對股權的爭奪可能更為激烈和復雜。綜上來說,對于股權價值的認定也是另一個難題。因此,為了避免一方有所隱瞞,建議在實際操作中還是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
以上就是本期婚前股權婚后收益離婚分割的相關問題,我是易軼,家理律師事務所的創始人,離婚律師咨詢,是北京電視臺《第三調解室》、CCTV《法律講堂》、中央電視臺《小區大事》特邀律師、北京人民廣播電臺《警法在線》特邀婚姻法律師,執業13年,專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務,關于婚姻家庭法律的問題可隨時咨詢我們。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我們,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