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歸女兒的書面協議是否有效
一、夫妻共同財產歸女兒的書面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共同財產歸女兒的協議是有效的,只要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即可。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生活中有很多的事情都是當事人用親情在道德綁架對方,父母親在離婚的時候決定把財產給女兒可能是對孩子的一種補償,但這并不是父母親必須要履行的法定義務,女兒強行要求占有父母共有財產的行為也是不合法的。不過,如果給女兒是為了規避債務,這樣的約定也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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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會上存在著很多未經夫妻雙方的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特別是一方擅自以共有房產在銀行設立抵押的現象則更是普遍。對于此類抵押擔保,往往會導致夫妻中不知情的一方的財產損失,甚至引發民事訴訟。那么,如何認定此種抵押行為的效力呢?本文將整理相關法律條文,以供您參考。
一、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應對
(一)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托或親筆簽字,雖然這條司法解釋還規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四個問題無法解決:一是許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訴訟階段才知道。二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異議,以何種形式表現出來,是口頭提出異議,還是書面提出異議,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還是向抵押權人提出。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異議的舉證責任問題,是否提出了異議,其舉證責任是共同共有人,還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權人。四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是一年還是二年。這些問題就要看當事人的舉證是否能夠完全證明自己的主張了。
(二)必須有另一方書面委托,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財產處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其共有財產享有共同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一般認定無效”。這里牽涉到一個問題,共同共有人是否可以代表其他共有人處分財產呢?我國法律不承認依法發生的共同共有關系中部分共有人的代表權,但對依據共有之間協議,約定某些共有人享有代表權,則未作明文禁止應承認該約定的權力。由此可見,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解釋,共同共有人無法定代表權,只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托,才有代表權。否則,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對外設定抵押,一般為無效。
(三)抵押貸款時必須具備相關的法律文件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章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借款人貸款時應當填寫以下資料: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辟J款通則之所以規定必須有處分權人同意的抵押、質押的證明,目的在于避免導致抵押無效,保證信貸安全,而引發不必要的民事訴訟,然而在實踐中,銀行卻往往忽略了對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的證明文件的審查,從而在審查義務方面承擔不利后果。
實踐當中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是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否則僅僅是單方作出的決定是不能生效的,除非另一方追認。關于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應對問題就介紹道這,想要了解更多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可以在北京離婚律師網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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