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夫妻離婚后財產如何分配
一、兩夫妻離婚后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孩子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孩子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而、離婚分割哪些財產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具體而言:
(一)工資、獎金:
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勞動報酬形式,因此立法將其提出來代表所有的勞動報酬均應屬夫妻共同所有。按立法本意,屬于勞動報酬性質的實物、津貼等也應包括在內。
(二)生產、經營收益:
生產、經營的具體形式很多,除辦廠、設立公司、建立企業以外,還有承包、租賃、投資、個體經濟、與他人合伙經營等多種經營形式,但凡在婚后從事生產和商業活動的收入多應作為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該知識產權的收益僅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而不包括尚未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和非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明歸一方的除外;凡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和贈與獲得的他人財產,只要被繼承人、贈與人沒有特別指明死后的財產和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繼承和受贈的財產全部都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p>
以上列舉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有在該范圍的財產,并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才能進行分割。
夫妻財產中一部分屬于共有財產,然而還有一部分卻是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能夠分割的財產,就只能是其有的財產部分。若是一方有轉移、隱藏或毀損共同財產的行為,那另一方就需要收集證據來證明,這樣在離婚的時候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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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新婚姻法關于離婚財產分配的原則有哪些?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怎么分割?
一、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財產類型:
銀行存款(包括工資、經營性收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現金、房地產、機動車輛、股票、公司股權、債券、知識產權收益、債權、有價值的字畫、各種金飾及家私、家電設施等等。
注意:下列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1、遵從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后財產約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占50%;
3、兼顧弱者和婦女權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離婚后生活有困難;一方身體患有疾病;離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該方有過錯,相對而言,對方就屬弱者;離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為所致,女方即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時,則在分割財產時,以平均分配為基礎適當向弱者傾斜;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時,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對于婚前一方已實際按揭的房地產,而婚后共同支付供樓款的房地產分割,原則上應以離婚時的房地產評估價作為分割基數,計算共同供樓款占整個樓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產評估價所得的數據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權益,該部分權益應作為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按揭名義人應在將該權益50%的對價支付給對方后才享有該房地產的全部產權。
四、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毀損原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時,可以在發現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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