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離婚后,繼父母對繼子女不承擔法定撫養義務
2019-05-23 14:51:00 來源:家理婚姻門戶站 瀏覽:2570
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因生父或生母的再婚而形成,其體現為姻親關系。撫養權的產生一般基于兩種原因,一是雙方存在法定的身份關系,如親生父母子女之間,親生父母應承擔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二是因事實上形成了撫養關系,雙方已經產生的撫養義務。繼父母子女關系僅因生父母的再婚產生,實際上為姻親關系,繼父母不存在撫養繼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實踐中,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父母可能基于對繼子女生父母的感情,自愿承擔對繼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所以,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義務只能以繼父母的自愿為基礎,不宜讓繼父母直接承擔法定撫養義務。
另外,從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對繼父母撫養義務的確認都是以已經形成事實撫養關系為前提,并非因婚姻關系而直接承擔撫養義務。如婚姻法第二十七條,收養法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
從婚姻法來看,確認繼父母子女形成了事實撫養關系可從以下幾方面考察:(1)繼子女屬未成年人;(2)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用,或與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保護;(3)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達到一定的期限;(4)繼父母有撫養繼子女的意思表示;(5)繼子女有愿意受撫養的意思表示。
(摘自《繼父母離婚后能否解除約定撫養義務》,載《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0期(總第6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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