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民離婚登記辦事指南總結,干貨分享!
自從《民法典》新增了“離婚冷靜期”這條新規,離婚似乎越來越難了。很多小伙伴經常私信問家理律師,離婚程序怎么走?今天,家理律師就給大家整理了一份全的離婚登記辦事指南,附詳細步驟流程。建議收藏!
離婚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姻登記條例》
《北京市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規定》
離婚辦理機構:
任意區縣民政局均可辦理
離婚辦理地址:
見“民政局離婚登記地址”
離婚辦理電話:
見“民政局離婚登記地址”
離婚辦事時間:
工作日8:30-11:30 ; 13:30-17:30
離婚辦理時限:
即時辦理
收費標準及依據:
免收婚姻登記證書工本費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免收婚姻登記證書工本費的通知》。
離婚辦理需知:
辦理條件:
1,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為北京市;
2,男女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
3,該結婚登記在中國內地辦理(含中國駐外使領館);
4,雙方目前仍然維持婚姻關系;
5,雙方自愿離婚;
6,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7,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所需材料:
1,戶口簿;
2,;
3,本人結婚證;
4,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
5,本人兩張兩寸近期免冠單人照片。
辦理程序:
一、申請受理
1,男女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
2,該結婚登記在中國內地辦理(含中國駐外使領館);
3,雙方目前仍然維持婚姻關系;
4,雙方自愿離婚;
5,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6,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7,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登記機關提供);
符合要求給與受理,出具《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二、審查與決定
其他
冷靜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后一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后一日),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
決定
1.男女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
2.該結婚登記在中國內地辦理(含中國駐外使領館);
3.雙方目前仍然維持婚姻關系;
4.雙方自愿離婚;
5.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6.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7.攜帶符合受理辦理條件的證件材料。
符合要求給與決定,不符合要求不予決定。
三、頒證與送達
頒證:
送達方式:窗口領取
四、備注
戶口簿、、離婚協議書和照片的具體要求見《辦理離婚登記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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