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不適用于訴訟離婚,你知道嗎?
年關將至,不管是在各種領域都是一種熱火的表現,但是今年的婚姻家事領域反而格外的熱火,因為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離婚冷靜期就要實施了!
近幾日關于“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條款”紛紛占據百度、微博等熱搜,同時還傳出“明年離婚更難”以及“訴訟離婚時間加長”等誤導傳聞。
從事婚姻家事以來,今年的民法典實施以及離婚冷靜期的實施也是我們婚姻律師格外關注的,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提供更好的幫助,今日也簡單的說說我對離婚冷靜期的看法。
一、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規定「冷靜期后 30 日內一方不去領證視為不離」
2021年1月1日起,自愿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可能在經過前期艱難的談判后,終于談攏了,要到民政局簽字了,此時不會馬上領到證,而是要先回去冷靜1個月。這一個月里,任意一方突然反悔了,民政局都不會發證的,也就是不準離婚,這就是我們一直在說的“離婚冷靜期”!
在經過了30天離婚冷靜期后,如果兩個人都沒有再反悔,雙方需要在接下來的30天內一起去民政局領取,如果有一方因私事無法去領,民政局會再次視夫妻倆為撤銷婚姻,不準離婚,更不會發證!
也就是說,2021年1月1日開始,協議離婚前后要經歷為期60天的反悔期。
現在的協議離婚,是當天去民政局當天就可以領證。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協議離婚,順利的話是自去民政局起的30天后雙方一起領證,不順利的話60天之后依然離不掉……
在我看來,離婚冷靜期制度不應該無差別使用,而要因人制宜。
二、離婚冷靜期的設立,會進一步減少結婚率嗎?
離婚冷靜期的設立,不僅降低了部分,同樣也拉低了結婚率。
對于“賭氣離婚類”的夫妻,確實有些效果。有些小夫妻,吵架吵到氣頭上,就愿意提離婚,到了民政局,為了顯示自己的決絕,二話不說就簽了字。簽完字,冷靜了,后悔了,可為時已晚,離婚已經生效。
現實生活中,這樣的夫妻的確不少。但是,還有更大一部分的夫妻,是在長期忍無可忍、崩潰邊緣的情況下,提出的離婚。離婚冷靜期的設立,非但不會讓她們冷靜,反而會無限延長離婚的時間,加深她們的痛苦,反復阻止她們從崩潰的狀態下解脫出來!
三、2021年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不適用于訴訟離婚
離婚冷靜期僅限協議離婚,訴訟離婚、家暴并不受此限。我個人而言是不贊同離婚設置冷靜期的,因為比起離婚,我認為結婚才需要冷靜!對于大部分真正想要離婚的人來說,離婚冷靜期的作用和意義并不大!
當然不排除確實有沖動離婚的,但對于大部分真正想要離婚的人來說,離婚冷靜期的作用和意義并不大!
離婚冷靜期開始之后,極有可能出現的現象就是:已經協商好要離婚的夫妻倆,在冷靜期內一方突然對協議內容反悔,不離了,怎么辦?民政局還是不能給辦離婚!協議不成,只能轉訴訟。
無形之中,除了加大真正想要離婚之人的痛苦和成本,增加訴訟離婚的數量,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以外,好像沒什么利處。對一個真正徹底破裂的婚姻,與其讓他長時間存續下去,不如盡快結束更好一些。
我常說離婚要快,特別是做下決定后,否則很容易錯失對自己有利的時機。相反,結婚要慢,多些考察,才不會在剛一步入婚姻就折了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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