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已故配偶工齡購買房改房該如何繼承?遺產繼承律師為您揭秘
早期在國企工作的職工,購買房屋時大多使用了工齡折算的優惠,有的是折算了單方職工的工齡,有些是折算了雙方職工的工齡。這些房屋大多會落在一方名下。當夫妻二人有一人去世的時候,就涉及了該部分遺產的繼承問題。若房屋購買時一方配偶仍在在世,那么這套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會涉及工齡計算的問題。如果房屋購買時一方配偶已經死亡,這套房屋購買時又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齡,那么久涉及到這部分工齡如何繼承?如何計算呢?
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齡,這部分財產就能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遺產繼承律師分析是不行的,因為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獲得的財產,而配偶已經去世,夫妻關系自然終止?,F在主流的裁判觀點是認為該部分工齡所對應的折算的財產價值可以當做去世一方的遺產予以繼承?!侗本┦懈呒壢嗣穹ㄔ宏P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6條: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利的,該政策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該政策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計算參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購買公房時房屋市值)×房屋現值。也就是說,這部分工齡可以折算對應的財產價值,而這部分可以當做遺產予以繼承。
房屋現值基本可以協商確定,無法協商確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評估。一般涉及計算難題的是兩部分:1、購買公房時房屋市值。很多公房購買的時間都是在八九十年代,對于該部分房屋市值其實很難考證,只能依靠當時的政府指導價。但不是所有的地段都有政府指導價,所以很多法官在計算的時候,這部分的依據都是沒有工齡參與的折扣前的價格。該價格其實并非能完全等同于當時的市值,因為單位或政府分房,即使沒有任何優惠的情況下,也會是一個比較低的價格。2、已死亡配偶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這部分的計算方式為:(若無工齡優惠本應支付的成本價總額-實際購房價)*【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已死亡配偶和現今配偶合并計算的工齡)該公式是鄒治法官的一個示例算法,主要對應的是已死亡配偶對應的優惠比例。
如果配偶工齡很長,有時候算出的的個人部分甚至能達到房產的一半。有很多子女在購買父母單位的房屋的時候,使用了父母單位雙方的工齡,雖然當時是全款出資,但是當老人百年之后涉及分割,當時使用的已故父母親的財產就涉及法定繼承分割。而子女也很難主張借名買房,因為使用了父母工齡獲得了較為優惠的價格,這套房中存在父母的實際財產利益。
房改房的處理問題在北京法院裁判上也存在諸多分歧,還需要更多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具體分析。以上是對《使用已故配偶工齡購買房改房該如何繼承?遺產繼承律師為您揭秘》內容的詳細介紹,如您還有問題或需要婚姻家事法律幫助,可隨時點擊頁面左側的咨詢窗口,進行一對一線上免費咨詢,同時也可撥打網站免費咨詢電話,提供主任律師一對一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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