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臺離婚方式有哪些?具體辦理流程是什么?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因此,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同時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下面由專業婚姻律師為大家講解涉臺離婚方式有哪些?具體辦理流程是什么問題。
一、涉臺協議自愿離婚的辦理
1、辦理涉臺協議自愿離婚登記的機關
臺灣同胞與大陸居民協議自愿離婚,要求在大陸辦理時,如雙方已簽訂自愿離婚協議,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妥善處理,應共同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機關,申請辦理自愿離婚登記。
2、辦理涉臺離婚登記應提供的資料
辦理涉臺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資料:
(1)本人的戶口簿、;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自愿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臺胞應提供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資料外,還應提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臺胞通行證、。
3、辦理涉臺胞協議自愿離婚,如果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大陸辦理的,大陸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該申請。
二、涉臺訴訟離婚的辦理
1、涉臺訴訟離婚登記
雙方若無法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或雖能達成協議,但一方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協議自愿離婚事宜,只能選擇訴訟離婚一途。
2、涉臺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
(1)臺灣同胞與同大陸居民一方要求離婚,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大陸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臺胞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大陸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以及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涉臺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大陸居民一方要求與臺胞離婚的案件;
乙、大陸一方與臺胞離婚后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臺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
丙、回大陸定居的一方要求與在臺胞離婚的案件。
(3)根據《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案件雖經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以上是對《涉臺離婚方式有哪些?具體辦理流程是什么?》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另外,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規定的原則,臺灣同胞一方不在我國大陸境內,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適時到大陸法院出庭時,在沒有委托的情況下,我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官員(包括經我國外交部確認的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官同時兼有領事銜者),可以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人,或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國法院出庭,參與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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