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購房為父母出資,離婚時財產分割性質如何認定?
在實踐過程中,除了房屋如何分割之外,還有一個常見的爭議,那就是父母的出資是什么性質。比如在家理承辦的一個案件中,男方父母將個人名下的商品房出售,用售房款幫助小兩口買房,后來雙方感情出現裂痕,離婚的時候在男方父親出資的認定上出現了分歧,男方主張父親的出資是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償還,可女方卻認為男方父親的出資屬于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兩個人僵持不下,那么實踐中是婚后購房為父母出資,離婚時財產分割性質如何認定?
我們要看父母在出資時,是否和夫妻雙方簽訂了相關的協議。比如在家理曾經承辦的一個案件中,男女雙方結婚后,男方父親給兩人購買了一套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后來兩人因為矛盾離婚,女方要求分割房產,但此時男方向法院提供了父親的銀行轉賬流水以及一份《房產贈與約定書》,其中約定,男方父母全額出資購買房屋一套贈與男方,男方以此證明房屋是父母對自己個人贈與,與女方無關,而法院終也支持了男方的請求。又比如我們開始所說的案件,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出資時簽訂的借款或贈與的協議,且證明父母確實存在出資行為。那么在訴訟過程中,一般就會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來確定父母出資的性質。
有協議的話當然一切都好說,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結婚后,和彼此的父母就是一家人,因此在父母出資的時候,常常不會特意簽訂相關的協議。在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認定父母的出資性質呢?
對于這個問題,在實踐中,越來越多的判決傾向于認定父母出資屬于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在沒有證據支持贈與的情況下,不直接認定為贈與。這是為什么呢?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認定贈與事實的存在,需要能夠排除合理懷疑,所謂排除合理懷疑,意思是對于某個事實的認定,已經沒有符合常理的,或有根據的懷疑,實際上已經可以確信該事實存在。放在我們現在的話題之下,意思就是,如果夫妻一方主張父母出資屬于贈與,就需要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如果法院無法排除借款的可能性,那么很難認定出資屬于贈與。
此外,從道德的角度來講,也不應直接將父母出資視為贈與,子女結婚時已經成年,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出資是出于情感上的關懷,想幫助子女渡過當前的經濟窘境,子女應當對此負有償還的義務,而不能理所當然認為是贈與。
雖然法院比較傾向于認定父母出資屬于借款,但在訴訟過程中,持借款主張的一方也應當提交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比如在一個案件中,男女雙方婚后貸款買一套房子,女方母親出資幾十萬用于還貸,在刷卡的時候備注了“墊付”,而這個“墊付”的備注正是父母出資系借款的重要佐證。而在另一個案件中,男方父母出資60萬幫助夫妻雙方買房,但沒有借條,庭審過程中女方主張60萬是贈與,但并未提交相應證據,而男方提交了女方表示愿意還父母錢的微信聊天記錄。終,法院在綜合雙方證據后認定男方父母出資的60萬屬于借款。
當然,并非所有類似的案件都會被認定為借款,如果夫妻一方能夠提交證據,比如贈與協議、出資時的聊天記錄等,證明父母出資時明確表示不需要夫妻償還,或該筆出資屬于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也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實踐中,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雙方各自提交的證據來判斷父母出資屬于借款還是贈與,提供的證據越詳盡,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出資時簽訂的相關協議,其證明的力度強,因此建議父母在為兒女出資時需格外謹慎,盡量簽署書面協議,保存好相關流水字據,避免因缺少證據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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