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繼承遺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內繼承遺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因此,對于婚后繼承的財產,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被繼承人未指明僅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則應該屬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如果夫妻有如下情況,即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指定贈與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后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于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
(二)夫妻雙方有約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梢曰榍凹s,也可以婚后約。內容可以設定婚后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范圍。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三)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自然不應屬于離婚時分割的范圍之列。因此,離婚時如果一方能舉證證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財產在婚前就已取得,這些財產就不屬于離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綜上所述,婚姻法中規定了在婚內繼承的遺產是算作夫妻共同財產的,但是如果被繼承人有明確的遺囑遺產只能由一人繼承的,那么是屬于個人繼承的遺產,所以也就是在離婚的時候這部分財產會按照個人財產來處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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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同時死亡怎么繼承
1、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2、根據上述規定:
(1)夫妻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果不能確定死亡時間,推定無繼承人的一方先死,他的財產由其配偶繼承,其配偶的財產再由其配偶的繼承人繼承。如果男方無繼承人,推定男方先死,他的財產由女方繼承,如果女方無繼承人,推定女方先死,他的財產由男方繼承。
(2)夫妻雙方均有繼承人,因為輩分相同,推定他們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繼承。
二、夫妻先后死亡怎么繼承遺產
1、《繼承法》第二十六條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币簿褪钦f,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從家庭財產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加上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即為死亡一方的遺產。
2、死亡一方的遺產,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由配偶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一起繼承。
三、未登記夫妻彼此享有繼承權嗎
對于這種情況,如果符合事實婚姻的條件,那么男女雙方具有配偶身份,一方死亡,另一方應享有繼承權。
所謂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以夫妻相待,群眾公認的,得視為配偶。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得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如果不具有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男女雙方同居的,應屬于非法同居或姘居關系。他們不具有配偶身份,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繼承對方的遺產。
夫妻互相享有繼承權,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的一個重要標志。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產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具備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
夫或妻一方死亡時,繼承開始,首先要確定哪些財產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的財產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以及其個人財產。共同財產主要是指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夫妻可約定其個人特有財產全部歸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這部分財產也屬于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在分割遺產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根據本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繼承死者遺產后,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占有、使用和處理該財產,如果再婚,有權帶走或處分其繼承的財產。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據該規定,寡婦因再婚離開原家庭時,有權將其繼承其亡夫的財產帶走。
現實生活中,夫妻同時死亡的情況多半都是發生與一些災難中,比如地震、車禍等等,若是自然情況下同時死亡,可能性相對就比較小了。既然有死亡的情況,那之后就需要對其遺產作出繼承。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此時夫妻共同死亡的話,一般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一方先死亡,那么他的財產就由配偶來繼承。而之后配偶也死亡了,就再由配偶的繼承人繼承。但如果雙方都有繼承人的話,則死亡夫妻彼此不發生繼承,他們各自的財產就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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