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時候,都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隨著時代的變化,人們對財產的認知也在發生改變,從過去的談錢傷感情逐漸變為親兄弟也要明算賬,而夫妻之間理清財產關系,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情況也越來越多見。但婚內財產協議并非只是簽個字那么簡單,其中也有種種限制,今天我們就來講一講,當我們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時候,都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我們來看看什么是婚內財產協議。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簡單來講,夫妻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對雙方個人財產、共同財產歸屬作出的約定就屬于婚內財產協議。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大的好處就在于可以對夫妻之間的財產作出明確約定,通過雙方共同制定的財產規則,減少兩個人因為財產歸屬問題而產生爭執,終實現整個家庭的和諧幸福。但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沒有注意婚內財產協議的限制,踩中了雷區,即使簽訂了協議,也可能無法得到法律認可。
下面我們就來看看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都有哪些限制。
個要注意的就是婚內財產協議盡量不要與夫妻忠誠義務相關聯。
所謂夫妻忠誠義務,簡單來講就是夫妻間對彼此忠誠,不發生婚外的義務。有時候,夫妻之間為了防止一方出軌,便約定誰出軌誰就凈身出戶,或者一方出軌財產就全部歸另一方所有,類似這樣的約定就涉及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如果協議中主要在寫忠誠義務,沒有或者很少涉及財產問題的話,很可能會因為約定不明,或者附帶的條件沒有判斷標準而導致無法履行協議。
A女士就發生了這樣的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她與丈夫簽訂了一份保證書,承諾保持對婚姻的忠誠,一旦違反,名下的所有財產就歸另一方所有??墒钱斈蟹竭`反協議約定,A女士拿著保證書到法院要求離婚時,這份保證書卻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法院認為,這份協議表面上雖然是分割財產,但其重點并非在財產上,而是對夫妻忠誠義務的確認和約束,因此并不是男方對于財產分割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按照協議約定,將財產全部判歸女方。
第二個要注意的就是協議內容不要涉及離婚條件。
夫妻間有一種比較常見的約定是,誰提離婚,誰就凈身出戶。這就屬于涉及離婚條件的約定。我國規定了婚姻自由原則,類似這樣的內容往往會被認為是在限制離婚自由,終被認定為無效。
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也并不少見,B先生和C女士為了表示對婚姻的專一,就曾作出這樣的約定,后來兩人發生矛盾,B先生提出離婚,C女士便要求法院按照協議約定,將二人所有財產都判歸自己所有。但因為他們的約定中限制了離婚自由,即使是雙方自愿簽訂的,這個約定也不發生效力,終法院依舊按照婚姻法規定來分割雙方財產。
第三個要注意的是雙方在約定財產歸屬后,要盡快完成產權變更手續或交付財產。
有時候,夫妻雙方因為種種原因,會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約定為婚后共有或歸另一方所有,這種約定本身是被法律允許的,也是婚內財產協議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當協議中涉及財產所有權變更時,簽署協議后需要盡快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否則在將來發生爭議時,可能因為贈與未完成而導致被撤銷的風險。
后要注意的是避免涉及人身性質的條款。
婚內財產協議,顧名思義,是雙方對財產歸屬的約定,解決的是財產權的問題,因此里面不能摻雜關于人身性質的條款內容,比如在財產協議中約定子女撫養權歸某一方等,如果其中涉及了相關內容,那么這類條款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專業離婚律師提醒注意,一般情況下,婚內財產協議一經簽訂便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一定要謹慎對待協議中的條款,如果對協議內容拿不準,建議您尋找專業律師進行咨詢,不要在不知不覺中吃了大虧。如果您有問題或者需要婚姻家事法律幫助,可撥打我的免費咨詢電話,為您提供一對一主任律師指導,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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