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公證需要雙方在場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離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調解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書或者解除婚姻關系證明書,證明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的事實真實、合法的活動。那么離婚協議公證需要雙方在場嗎?接下來就來為大家解答。
一、離婚協議公證需要雙方在場嗎
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序是: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2、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3、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
二、離婚協議公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申請人的明及戶口本;
2、書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生效的民事判決書;
3、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離婚后未再婚的證明;
4、如需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有效的委托書及代理人明;
5、如申請人遺失的,應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解除婚姻關系證明書》;如申請人遺失法院生效文書的,可以到法院調取。
提出公證的必須是我國的合法公民,并且有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能力的自然人,要求公證的人員和當事人以及需要公證的具體事項沒有沖突,這里說的就是,既然要去公正,那么首先就需要商量好具體的事情,也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則,如果一方進行強迫,威脅,那么均不可以。
三、離婚協議一定要公證嗎
離婚協議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因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之后才生效,所以即便是離婚協議已公證了,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也不能生效。這樣看來離婚協議書公證的意義不是很大,沒有太多必要性。但是如果當事人為了保險起見也可以選擇將離婚協議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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