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因拆遷利益起糾紛,助女兒化解家庭矛盾挽救親情
原告:田大娘
被告:錢女士
被告律師:宋釗律師、張楚儀律師
案情簡介:
田大娘與錢大爺婚后共育有三位子女,分別為大哥錢某一、錢二姐,小女兒錢女士。
2011年,錢大爺與田大娘所居住的北京市某處的農村房產面臨拆遷,此時錢大爺已于2002年因病去世,錢二姐一家及錢女士一家的的戶口在該房產內,錢某一戶籍不在拆遷房產內。經過與拆遷公司的溝通,拆遷公司分別與田大娘、錢女士及錢二姐的老公李先生單獨簽訂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其中田大娘、錢女士取得拆遷補償款300余萬元及兩套共123平方米的兩居室安置房屋,錢二姐一家獲得110余萬元及兩套安置房屋。田大娘在取得拆遷補償款后分別向三名子女各轉賬30萬元,2014年兩套兩居室安置房屋交付,經全家協商后田大娘入住屬于錢女士的房產,大哥入住屬于田大娘的房產,田大娘由三位子女輪流照顧。
2015年及2018年錢女士與母親溝通后,田大娘在錢女士陪同下通過銀行現場轉賬給錢女士66.66萬元,錢某一和錢二姐得知后產生矛盾。
2019年初,田大娘在兩位子女的要求下在大興人民法院向錢女士提起了侵權糾紛訴訟,要求錢女士返還66.66萬元本金及支付利息兩萬余元。
辦案經過:
錢女士在收到法院材料后,時間來到家理律所進行了委托,律師團隊在充分了解案件情況后,認為該案不應為侵權糾紛訴訟,實質上是因為拆遷利益分配矛盾產生的分家析產糾紛,并由此制定了訴訟方案,一方面積極應訴,一方面向法院另訴分家析產糾紛來實際解決糾紛。隨后團隊通過積極聯系侵權糾紛訴訟案件的主審法官,詳細溝通該案情的實際情況,主審法官在判決駁回侵權糾紛訴訟案件的全部訴訟請求后,再處理分家析產糾紛。
案件結果:
本案終調解結案。田大娘認可涉案房屋為錢女士所有,不再向錢女士索要66.66萬元及其利息,錢女士同意田大娘居住至其百年之時。
家理律說:
本案中家理律師成功維護了錢女士拆遷利益,同時維護了家庭的和睦,滿足了當事人的訴求。
分家析產的前提是存在家庭共有財產,在家庭關系解體以后,即產生了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稱為分家析產糾紛。首先何為家庭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該財產具有以下幾個特征:首先,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以家庭成員間的共同生活關系的存續為前提,沒有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家庭共有財產也就無從談起;家庭共有財產來源于全體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所得和各自勞動所得的財產,當然也包括共同繼承的遺產、共同接受贈與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的財產等;家庭共有財產為共同共有財產,在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共有人不分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家庭共有財產只能產生于具備某種特殊身份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認定,一般可以考慮以下三個因素:一是家庭成員是否存在共同生活關系;二是家庭共有財產關系是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形成,如婚姻關系的存續,或共同勞動、共同經營,或共同接受贈與等;三是家庭成員之同是否有家庭財產共有的約定,如約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由于分家析產案件可能會涉及財產數量、當事人數量較大,對于繼承、分割、負擔折價錢款,當事人往往需要互負給付義務,給付行為往往存在交叉,判項相對煩瑣。所以該類案件當事人之間往往矛盾較深,法院在處理時會盡量避免矛盾激化,對各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由法院核算、折抵后一并酌情處理,真正做到減少當事人訴累,案結事了。此外,分家析產人身屬性強,且當事人普遍存在對適用法律理解不足、訴訟能力欠缺等問題,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做好權利義務釋明,舉證、質證指導,訴訟風險釋明等工作,更好地引導當事人參與訴訟,讓每個當事人在訴訟中感受司法公正、程序正義。
案外說法:
民法典物權編的一大亮點,是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居住需要。本案中涉及相關內容。居住權是在傳統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之外的第三種權利,是指即使沒有房產證,為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也可以通過訂立居住權合同或遺囑的方式,對他人住宅享有占用、使用的權利;而且,居住權一般默認無償設立(也可以雙方自行約定),從向相關機關登記時開始設立,一經設立,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也不能出租,只有在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才消滅。
《民法典》居住權規定有: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民法典》同時還規定了居住權的相關內容,比如,設立居住權有兩種方式,一是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二是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等。
家理律師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做好登記,沒有登記的居住權,是沒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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