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女方遭婆婆起訴還款,助女方駁回婆婆訴訟請求
原告:王大媽
被告:錢先生、周女士
被告律師:盧靜律師、李楠律師
案情簡介:
2013年9月錢先生與周女士登記結婚。王大媽與錢先生是母子關系,為了幫兒子完成安家夢,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間,王大媽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先后向錢先生轉款150萬元。
2015年6月,錢先生與案外人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劉某將坐落于北京市某房屋出售給錢先生,合同價款為260萬元。當年9月,錢先生與周女士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上述房屋登記為錢先生、周女士共同共有。
后因生活瑣事、性格不合等問題,錢先生和周女士決意離婚。隨即王大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錢先生與周女士償還借款150萬元,并支付利息。
而周女士對此并不認可,她認為這筆款項明明是當初老人對小兩口的贈與,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周女士找到家理律師助其。
辦案經過:
接受委托時,距離開庭只剩三天時間,時間緊任務重,為幫助周女士爭取利益大化,盧靜律師制定了詳細的辦案策略,并且在次與周女士見面溝通案情時,就緊抓核心問題,迅速開展證據收集工作。
當了解到周女士與王大媽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自其與錢先生結婚至今均有保留,家理律師憑借多年辦案經驗認為深挖記錄定能獲取有利證據為我方所用。
因多年累積,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繁雜且量大,但家理律師不厭其“繁”加班加點整理了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并制作了清晰的證據清單。
除此之外,盧律師對周女士進行了細致問詢,不僅僅只限于對本案訴爭款項相關事實進行了解,除了涉案款項之外,王女士是否曾給錢先生與周女士出資過,是否償還。
周女士告訴家理律師,王大媽曾幫夫妻二人墊付過房租,二人隨后便已償還。盧靜律師要求周女士查找上述證據,并認為數額巨大的房款如果借款時雙方合意是借貸不是贈與,那么結婚七年時間根據錢先生與周女士的收入不應從未償還過,從以上事實亦可推斷本案王大出資系贈與。
而對于對方王大媽提交的證據,盧靜律師亦進行了細致研究,發現王大媽提交的其個人的銀行流水中,經常有大額的交易往來,僅2015年4月王大媽轉出金額就有315萬余元,可見王大媽經濟條件非常優越。
庭審中,錢先生與周女士均認可260萬元購房款中王大媽出資150萬元,周女士父母出資110萬元。錢先生稱王大媽出資的150萬元系其向父母的借款,周女士稱自己父母的出資是在王大媽出資系贈與其與錢先生共同購房的前提下也贈與其與錢先生,用于共同購買房屋。
終我方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圖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官認為王大媽與周女士多年來一直聯系密切,王大媽在聊天記錄中從未提及其出資系借款,故認定王大媽主張的150萬元系贈與。
案件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王大媽主張向錢先生的轉款系幫助錢先生、周女士購買房屋的借款,并提供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等證據證明,但不能直接證明訴爭款項的性質為借款,故駁回王大媽全部訴訟請求。
家理律說:
本案訴爭款項是借款還是贈與,應結合雙方當事人特殊的身份關系、款項發生背景、取證注意義務、主張借款方的經濟狀況、雙方父母是否均有出資等情形綜合判斷,僅僅提供轉賬記錄并不能證明是借貸關系。
該款項發生于周女士和錢先生婚后,日常生活中,關系較為親密的自然人之間達成贈與意向,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直接交付的情形,較之雙方達成借貸意向,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直接履行合同義務之情形更為常見。本案中,王大媽在款項發生時并未要求周女士和錢先生出具借據,之后也沒有要求補簽。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王大媽是借款給兒子錢先生買房,那么結合錢先生與周女士的經濟狀況,均是金融行業的職員,每人年薪三四十萬元,而借款至今約五年時間,那么周女士與錢先生即便不能全部償還訴爭款項,亦應向王大媽償還部分款項才更為合理。
結合男方父母的經濟條件,王大媽經營了多家屠宰場、海鮮店、工廠等,每年盈利頗豐,故該150萬元對于王大媽來說不算非常高額的錢款,從其提交的銀行流水可以看出,2015年4月王大媽轉出金額就有315萬余元,可以看出其經常有大額的交易往來。
第三,周女士已經提交了周女士父母出資的證據以及購房至今與王大媽之間的聊天記錄,王大媽多年來從未向周女士主張過其出資系借款。
第四,王大出資用于購買涉案房屋,而房屋登記在錢先生、周女士名下,登記為共同共有,且周女士父母亦有大額出資,故可以推定出王大媽出資系贈與而非借款。
第五,王大媽提起本案訴訟時,正值周女士與錢先生進行離婚訴訟這一特殊時期。只有錢先生單方面認可訴爭款項是夫妻共同債務不能作為認定借款事實的依據。
辦案過程中,除了盡量收集對己方有利的證據,更要仔細研究對方的證據,找出對其不利的事實。父母為子女出資,要結合各種情形進行判斷,考查出資時當事人是否具有明確的借款合意。
案外說法:
近年來,由于房價高漲,子女購房能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資助。為了子女能夠安家,很多父母傾盡半生甚至一生的積蓄。因此,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以及歸屬關系到各方的切身利益,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實踐中,離婚案件涉及房產分割時,大多涉及父母出資,對于父母出資系贈與亦或是借款,裁判觀點亦有爭議。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條款第(四)項和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歸一方。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時,如果只想贈與自己的子女,那么通過事前簽訂協議的方式明確出資性質以及房屋產權歸屬,則能夠大限度減少糾紛的發生。如果父母表示其出資系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日后需要償還,那么建議父女之間簽訂借款合同。否則若日后發生糾紛,父母亦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我們,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