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手持公證遺囑欲獨占遺產,家理律師為其他兄妹成功爭取法定繼承
案情簡介
原告:文大哥、文二哥、文三姐、文四姐
被告:文五姐、文六弟
林女士律師:張萍律師 張樹霞律師
文大爺與文大娘原系夫妻,雙方育有三子三女,分別是文大哥、文二哥、文三姐、文四姐、文五姐、文六弟。2005年9月,文大爺去世,生前未留有遺囑。2017年4月,文大娘去世,生前留有公證遺囑。
文大爺生前承租了北京市某區的兩處公房,其中一套公房于1995年轉私,1999年登記至文大爺名下,此為1號房產。文大娘于1994年承租了一處公房,該公房于2012年轉私至文大娘名下,此為2號房產。因該處房產原系文大娘和文三姐兒子共同承租,后經法院認定,文三姐兒子享有2號房產20%份額。
文大娘在世時,六個子女均是獨自居住,行動不便后被送至養老院。但是,文大娘向來偏疼幼子文六弟,因此先后兩次立下公證遺囑,將1號房產和2號房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留給幼子。
2012年3月,文大娘立下公證遺囑,遺囑的內容為“1號房產屬于我與丈夫文大爺共同所有,文大爺于2005年9月去世,上述房產中屬于我所有的份額及我應繼承文大爺的遺產份額,在我去世后,由我的兒子文六弟個人繼承。”
2013年6月,文大娘再次立下公證遺囑,將2號房產交由文六弟一人繼承。2015年3月,因文六弟辱罵母親,文大娘又前往公證處作出“撤銷遺囑聲明”,聲明撤銷2013年6月所立的遺囑。
2016年7月,文大爺承租的另一處公房開始轉私。文大娘與文家六兄妹協商一致后,決定讓文六弟購買該處公房,即3號房產,七人在協議中簽字。當時七人口頭達成一致,文六弟購買此公房后,應放棄文大娘在2013年6月遺囑中指定其繼承的份額。文大娘原本欲前往公證處撤銷2013年6月的遺囑,但因年齡大而未能成行,于是文六弟出具保證書和聲明,表示自愿放棄繼承公證遺囑中文大娘贈與的1號房產份額。
2017年4月,文大娘去世后,文六弟要求按照2013年6月的遺囑繼承房產,文大哥等四人不同意,文五姐稱自己支出母親的醫藥費和喪葬費較多,要求扣除,因六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文大哥等四人遂將文五姐、文六弟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分割1號房產、2號房產、文大娘生前存款及死后喪葬費等。
辦案經過
接受委托后,時間對案情進行了詳細梳理。母親立下的公證遺囑,將1號房產份額指定給文六弟繼承。雖然文六弟事后聲明放棄繼承,但其簽署放棄繼承的聲明時,母親尚在人世,這屬于放棄繼承期待權,在司法實踐中這份“聲明”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家理律師綜合分析案情后認為,文六弟出具聲明的背景是一家人在進行分家析產。當時過世父親承租的第二套公房面臨轉私,家人同意文六弟低價購買該套公房,條件是其需放棄1號房產份額。
為此,家理律師多次與辦案法官溝通,并結合北京高院對繼承糾紛的相關司法解釋,指出文六弟放棄繼承的表示系在分家析產等合意行為中作出的,涉及繼承權之外其他權利義務安排,因此“放棄聲明”應屬有效。針對文六弟提出“聲明放棄的是母親對自己的贈與”,家理律師專門前往公證處調取了文大娘公證遺囑的原始檔案,這些檔案清楚地顯示文大娘當時作出的是“繼承”的意思表示。終,法院采納了我方的意見,文家兄弟姐妹按法定繼承分割父母的遺產房。
案件結果
被繼承人文大爺和文大娘名下的1號房產、2號房產,由六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所有,其中1號房產各占六分之一的份額,2號房產各占十五分之二的份額;被繼承人文大娘名下的存款、死后喪葬費由各繼承人共同繼承,每個繼承六分之一的份額;文五姐墊付的3萬元醫療費,由六位繼承人共同承擔,每人承擔六分之一。
家理律說
本案大的爭議點在于,文六弟在母親在世時作出的放棄繼承聲明是否有效。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從法律和情理兩個方面來考慮。
,僅從法律角度來考慮,放棄繼承聲明應是無效的。北京高院曾經對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疑難問題出具過指導意見,該意見第16條解答了“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期待權的承諾是否有效”的問題。北京高院認為,在繼承糾紛中,當事人以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期待權為由,請求確認繼承權喪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放棄表示系在分家析產等合意行為中作出,涉及繼承權之外其他權利義務安排,繼承享有繼承權有違相關習俗并導致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對作出放棄表示方請求繼承遺產的請求不予支持。
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放棄繼承應該在繼承開始后,實際處理遺產前。繼承法理論通說也認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需要在繼承開始以后作出,在繼承前放棄繼承權的,不發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文六弟作出放棄繼承聲明時,文大娘尚在人世,繼承還沒有開始。如果按照繼承法理論來說,文六弟作出放棄繼承聲明應屬無效,其依然可以主張按照母親的公證遺囑來繼承遺產房。
第二,結合情理來考慮,放棄繼承聲明應是有效的。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尤其是涉及多子女的家庭里,普遍存在著分家習俗。在分家協議里,父母子女就家庭財產分配、老人贍養等家庭事務做出統一安排,其中就可能涉及到部分子意放棄繼承以換取當下的利益。如果一刀切地按照繼承法基本理論,不論其放棄繼承意思表示的效力,顯然會導致各方利益失衡,違背長期被民眾所接受的善良風俗,顯然也有違誠實信用和公平的民法原則。因此,如果放棄繼承聲明是在分家析產過程中作出的,且聲明人已獲得其他利益補償,其放棄繼承聲明認定為有效,更為合理。
在本案中,全家同意文六弟低價購買3號房產的背景下,文六弟方才作出放棄繼承聲明。因此,文六弟放棄繼承,顯然是全家對于家庭財產分配達成合意的前提。文六弟在法庭上反悔,拒絕放棄母親在公證遺囑里指定其繼承的份額,如果法院因此否認其放棄繼承聲明的效力,顯然對其他繼承人不公平。
綜合全案來考慮,即使按照法定繼承來分割父母留下的遺產,文六弟受到父母生前偏愛,已經分得了比其他兄弟姐妹更多的財產。同時,文六弟并沒有對父母盡到更多的贍養義務,且其放棄繼承聲明作出的背景,系家人同意其獲得低價購買3號房產的資格。因此,法院終支持我方的訴求及法律意見,亦是出于法理與情理的綜合考慮,更具合理性。
案外說案
父母憐愛幼子,古已有之。初接本案時,我們發現老母親對其幼子甚為疼惜,通過公證遺囑將名下房產份額全部指定由幼子繼承。但是在贍養母親方面,幼子并沒有比其他兄弟姐妹付出更多,甚至還對年邁母親有不敬的言行。母親雖然傷心失望,但仍只撤銷了一套房產份額的指定繼承。幼子作出放棄第二套房產份額的遺囑繼承權,亦是在已經獲得另一套房產補償的背景下,母親去世后,幼子公然反悔,想要獲得更多。
我們常說“愛出者愛返”,但是這里所說的“愛”顯然不包括過度寵溺。父母過度溺愛孩子,往往會讓他們覺得一切都是理所當然,自然不會對父母心存感恩。而在多子女家庭,其他孩子看到父母偏疼幼子,自己又承擔了同樣的贍養責任,當然很難不遺余力地去照顧在生的父母。父母故去后,只要有機會,自然也會想要爭取一次公平。
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也應該保持克制、謙卑,顧全家庭和睦、幸福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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