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兄妹因照顧癡呆老母起糾紛,家理律師助長兄固定輪流贍養制度
案情簡介
原告:鄭大娘
原告法定代理人:趙大哥
被告:趙二姐、趙三姐、趙四姐
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律師:苗莉莉律師、王婧宇律師(實習)
鄭大娘出生于1932年,她與丈夫育有四個孩子,分別是趙大哥、趙二姐、趙三姐和趙四姐。1960年左右,鄭大娘曾入住某精神病醫院治療。出院后,鄭大娘拒絕服藥治療,意識清晰,但是智力嚴重受損。自2015年開始,鄭大娘記憶力急劇減退,完全失去勞動能力,需要專人貼身照顧。
因鄭大娘只認自己的兒女家人,所以無法聘請保姆照顧。趙家四兄妹約定四人輪流照顧,每人照顧一周。在前幾年的照顧過程中,兄妹間雖然偶爾也有點矛盾,但是都還在盡心盡力地照顧母親。2018年7月某天,本是趙四姐照顧的后一天,該輪到趙三姐照顧了,但是趙三姐沒有及時來接鄭大娘,趙四姐遂自行將母親送至趙三姐住處,雙方因此發生激烈爭吵,終不歡而散。
自此以后,趙四姐聯合了趙二姐對付趙三姐,同時拒絕繼續照顧鄭大娘。趙大哥從中勸說多次,三姐妹都爭執不下,誰也不肯相讓。無奈之下,趙大哥只得先行承擔起照顧母親的責任,趙三姐也會幫忙照顧。但是鄭大娘特別想念趙四姐,經常獨自跑出家門,滿大街尋找趙四姐。兄弟姐妹間產生糾紛時正值盛夏,鄭大娘只要趙四姐為其洗澡,因協商不一致,老太太連續20多天沒有洗澡。
無奈之下,趙大哥聯合了趙三姐,委托我們提起贍養糾紛之訴,希望通過法院固定贍養母親的規則,促使趙二姐和趙四姐正常履行贍養母親義務,讓母親度過一個安靜詳和的晚年。
辦案經過
因鄭大娘是癡呆癥患者,本案存在很多程序上的阻礙。次起訴時,法院不認可趙大哥與街道辦簽署的監護協議,不認可其監護人身份,我們當庭撤訴并立即啟動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特殊程序,鄭大娘經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后,法院指定趙大哥和趙四姐為鄭大娘的監護人,趙大哥得以代理母親鄭大娘起訴。第二次起訴時,因趙大哥是鄭大娘的法定代理人,不適合當被告,所以只起訴了不贍養母親的趙二姐和趙四姐,后應法院要求追加趙三姐為被告。
在訴訟過程中,先是趙二姐稱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無法親自照顧母親,我們當庭要求進行精神鑒定;后趙四姐稱每月往母親賬戶轉數百元贍養費,我們當庭指出該銀行賬戶由趙四姐自己掌握。幾輪交鋒過后,對方已無任何借口推脫贍養義務,但是主審法官指出本案程序有瑕疵,趙四姐作為監護人不宜成為被告,建議再撤訴、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重新起訴……眼看結案又要遙遙無期,主辦律師從情理角度出發,向主審法官提交了20多頁的補充意見,終獲得法官認可,我方訴求獲得支持。
案件結果
本案經判決結案。被告趙二姐、趙三姐、趙四姐作為贍養義務人與趙大哥輪流照顧原告鄭大娘,每一周輪一次,下一個贍養人負責從上一個贍養義務人處將鄭大娘接走,期間鄭大娘的生活費、醫療費由該贍養義務人負擔;被告趙二姐、趙三姐、趙四姐分別向原告鄭大娘各支付司法鑒定費1600元。
家理律說
本案比較特殊,原告是癡呆癥患者,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具體的贍養方式上,老太太年老且癡呆,需要子女親自照顧,但是有子女提出以支付贍養費免除照顧責任;在具體法律程序上,因老太太無民事行為能力,需要先行指定監護人,但是監護人同時又是贍養義務人,其法律地位如何確定,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和實踐經驗作為支持,也給法官判案帶來了很大的挑戰。在辦理這個案件過程中,有兩個法律問題值得我們深入討論和思考。
是子女如何履行贍養義務。本案比較特殊,老太太年老癡呆,雖然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但是她意識清晰,不認保姆只認家人照顧,照顧難度比較大。我方的主張是四位子女親自輪流照顧,但是對方以自己身體不好為由,提出以按月支付贍養費來免除親自照顧的責任,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換句話說,只要其他贍養人同意、老人認可,贍養方案不違反法律規定,以支付贍養費來免除親自照顧的責任是可行的。在司法實踐中,即使雙方曾經達成過協議,如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例如原本身體健康的老人突然行動不便,或者老人提出需要各贍養人親自照顧要求的,贍養方案也可以修改。在本案中,趙大哥作為贍養人,同時也是老人的法定代理人,明確表示必須四人輪流照顧,顯然可以獲得支持。
第二是監護人能否作為本案的被告。案件審理進入尾聲時,主審法官表示本案兩位監護人,一位是原告,一位是被告,程序上可能存在瑕疵,建議重走一遍流程。此時,本案已歷經400多天的拉鋸,居委會數次調解無效,4位法官先后參與了贍養糾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指定監護人等四個案件,并啟動兩次精神鑒定,眼看又要因為監護人的訴訟地位問題推倒重來,這顯然是我方不愿意看到的結果。
我們向主審法官遞交了一份《補充意見》,詳細闡述了監護人可以作為被告的法理和情理基礎。針對主審法官提出必須兩位監護人一致同意才能起訴,以及監護人趙四姐不能作為被告的意見,我們指出沒有法律規定必須所有監護人共同提起訴訟,從現實層面來說,當初法院指定兩位監護人是為讓他們彼此形成監督,以更好地保障老太太的利益,監護人之間實現監督只能通過訴訟,如果現在又要求監護人必須達成一致意見方能起訴,這顯然陷入了死循環,亦違背了當初法院指定兩個監護人的初衷。對于監護人能不能作為被告,我們認為贍養糾紛的適格主體是贍養義務人,趙四姐作為贍養義務人,卻怠于承擔義務,理應可以作為適格被告。
案外說案
根據我國2015年的人口普查數據統計,我國65歲及以上的人口占比為10.47%。按照聯合國的新標準, 65歲老人占比達到總人口的7%,則意味著該地區進入了老齡化社會。毫無疑問,中國已經進入了老齡化社會。
贍養老人是每個兒女的法定義務,當有兒女拒絕承擔義務的時候,老人可以先請求親友、基層組織介入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訴至法院解決。但是當老人因年老或者疾病失智失能,其配偶也失智失能或者去世的時候,情況就變得格外復雜。
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成年人的監護人順序是配偶,第二順序是父母、子女。所以當配偶無法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子女就進入了監護人的備選范圍。在贍養糾紛中,子女扮演著贍養義務人和監護人兩個有點沖突的角色,令法院在處理同類案件中難以決斷。本案得以解決,除了法官、律師的支持外,更重要的是兄妹間基本可以達成共識。
在老齡化問題同樣嚴峻的日本,為解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濫用監護權而受到侵害的問題,他們引入公權力介入以強化監督力量,以及積極推進落實第三者監護,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公權力監督是指通過確立監護監督人的方式,對監護人進行實際監督,當親友擔任監護人的時候,第三者擔任監督人,反之亦然。第三者監護是指由親友以外的以律師為代表的專業人士和普通市民擔任監護人,這個制度可以避免監護人與贍養義務人的角色沖突問題。我國《民法總則》對第三者監護有原則性規定,需要在實踐中積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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