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這幾種約定無效!
為了避免后患,很多夫妻都會在離婚協議中作一些約定,但有些約定其實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約定。那么離婚協議中哪些約定是無效的呢?北京離婚律師就此問題為大家解釋一下:
1、約定某一方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只有沒有違反婚姻法律、法規,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且這種權利不受他人干涉。因此瀚灃律所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限制某一方再婚,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屬無效。
2、約定某一方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與婚姻一樣,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每個人都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任何限制。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禁止對方生育,就是在人為限制公民的生育權,因此這一約定在瀚灃律所看來也是無效的。
3、限定某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此,若在離婚協議中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也屬違反法律規定。
4、約定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為了減少子女的生活壓力,很多夫妻會在離婚時約定將共有房產贈與子女,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動產大贈與要以辦理所有權變更的手續為準。因此,若只有協議卻未及時辦理過戶手續,日后任何一方反悔均會導致子女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5、約定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后
父母養育子女雖是天經地義,但在法律上卻有時間限定,即子女18周歲以前。子女一旦滿了18周歲,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于自愿行為,不再受法律的強行制約。
6、處分自己無權處分的、別人的財產
無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不得處分自己無權處分的財產。很多時候由于雙方缺乏法律常識,而又為了某種目的或者補償對方,會約定己方或對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財產歸對方所有。由于公民無權處分別人的財產,因此這種約定一般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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