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房產時,如何確定房產的價值?
2019-11-20 21:36:23 來源:家理婚姻門戶站 瀏覽:1784
很多當事人在面臨離婚房產分割時有一個誤區,認為房產分割是以當初購買房產時的合同價為準,其實不然。離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產,一般是以房產現值作為分割的依據,而非購房時的價值。在離婚房產分割時,那種習慣以購買時的價格計算及分割的做法是錯誤的。
房產的市場價值一般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若不能達成致的意見,一般由一方向受訴法院申請評估并預交評估費用(也有的法院要求主張分割房產的一方繳納評估費用),由法院委托相關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以該評估報告確定的房產價值作為分割的標準。值得注意的是,評估報告的有效期一般為六個月。在判決離婚后,一般由當事人雙方分擔評估費。
夫妻雙方對分割共有房屋價值意見不一致,又不申請評估的法院如何處理呢?有的地區法院已有明確的解答。比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對分割共有房屋價值意見不一,但又不申請評估的,法院不能簡單駁回原告訴請,應進行必要的釋明促使當事人提出委托評估的申請。經釋明,當事人仍不提出申的,法官可通過咨詢房產中介公司或評估公司的意見,綜合分后予以酌定,并須在裁判文書中闡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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