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離婚訴訟還要寫起訴狀嗎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的,可以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起訴,所以二次起訴離婚的,在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口頭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夫妻破裂的情形,從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定事由很簡單,只要當事人一方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并且不能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的,就可以訴訟離婚。所以說要看訴訟離婚的條件是什么,只需看《婚姻法》第三十二具體的規定就可以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這就是所謂的公告離婚。公告離婚的條件是對方被宣告失蹤,但是沒有達到宣告死亡的條件,這種情況可以用公告離婚來解除婚姻關系,來獲得重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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