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財產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一、離婚的財產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那么離婚怎樣分割財產?一般有以下幾個原則:
1、協商處理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原則。
依《婚姻法》第二條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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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笔侵敢婪ǚ指罘蚱挢敭a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痘橐龇ā返谒氖鶙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離婚財產約定有效嗎?有效離婚財產約定應滿足什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款明確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離婚財產約定是夫妻雙方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不允許隨意反悔的。也就是說,離婚財產約定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滿足了反悔的條件,否則一方在對離婚財產約定不滿時不能反悔。什么時候,離婚財產約定才會生效呢?是不是雙方簽字后,離婚財產約定就可以生效?有效離婚財產約定應滿足什么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對離婚財產約定的生效并無明確的法條規定,根據司法實踐,離婚財產約定在夫妻領取時才生效。離婚財產約定的有效,應滿足的條件有:
1、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采用書面形式不僅僅是為了今后有據可查,避免糾纏不清。更重要的是書面形式是法律規定的要式。不采取書面形式的約定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大形式要件。就會很難被認定有效。
2、約定者應當是夫妻
進行財產約定的人應當是夫妻,這是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的基礎。在實踐中時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男女雙方還沒有結婚成為夫妻,出于一些原因,提前于正式結婚便對婚后及婚前財產進行了約定。
3、必須約定明確
約定如果不明確,就等于沒有約定。依法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是個人所有的仍然會歸個人所有。如果真的出現了這樣的結果,就失去了約定的意義。同時也可能給今后在處理財產時造成諸多的麻煩。
4、必須領取或者離婚判決書
離婚財產約定的要想有效,必須是夫妻雙方在法律上結束婚姻。也就是領取或者獲得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否則,夫妻離婚財產約定在辦理離婚前都可以進行修改。
無論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其實都是允許夫妻先就共有財產協商處理的,而在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時候,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作出判決。當然,法官在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處理的時候,就需要遵循上述幾方面的原則,若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分割的話,其實并不是一定要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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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財產?
一、如何應對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財產?
1、面對瞞天過海,私自隱匿擁有不動產信息的。應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看有沒有一段時間的大額支付,以及向房產公司匯款的記錄等等。如果一方行為不露聲色,沒有蛛絲馬跡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來確定一方是否購買了房產。
2、移花接木,私自將產權交易過戶到他人名下的。一般來說,另一方在離婚時,會發現一方擅自過戶的事實。因此,應該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交易的時間以及交易的對象。確定交易時間,是為了收集證據和停息抗辯一方可能提出賣房款已消耗殆盡的事由。確定交易對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惡意,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的產權為共同財產的事實。雖然物權不適用“善意取得”,但如果交易的下家是一方的父母,仍然有法院判決交易行為無效,從而從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權益。
3、金蟬脫殼,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的。、所謂產權人有無泄露真相的可能。因為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寬裕的父母或兄妹擁有巨值的房產,就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根據不同的人人制訂不同的調查對策及方式,就有可能會有所收獲。
第二、從交易時間,摸查出資線索。根據購房付款的時間,回憶一方在此期間財務上有無重大支出或異常,有條件的,還要查詢一方銀行存折上的資金流向,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查詢打入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出處,也有可能獲得柳暗花明的收獲。
4、以逸待勞,婚前雙方出資購房記在一人名下的。,注意查詢出資匯款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有出資事實;第二,婚前購房出資切記,要將自己名子寫入產證,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
對于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的,相對較為復雜,難度也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信息,特別對于開戶銀行以及資金賬號。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的,在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于生活開支進行辯駁時,可考慮:
、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消耗數額,以及取款的動機。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巨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消耗殆盡。
第三、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于反駁和抗辯。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金情況。
另外,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發現另一方已在轉移、變賣、毀損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在離婚后一段時間內,一方又找到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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