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銀行按揭離婚后買房是否屬于二套房
一、有銀行按揭離婚后買房是否屬于二套房?
有銀行按揭離婚后買房就屬于二套房,只要央行的征信系統中能夠查到房貸記錄,那么即便離異后房產判給一方,另一方再貸款購房時也會被認定為二套房。銀行認定為二套房的幾種情況: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再購房
2、未成年時名下有房產,成年后再貸款購房
3、個人名下有全款購買的住房,再貸款購房
4、個人名下有貸款購買住房,結清出售后再貸款購房
5、首次購房使用商業貸款,再次購房使用公積金貸款
6、婚前一方曾貸款購房,婚后以另一方名義申請貸款購房,但兩人戶口沒有在一起
二、假離婚買房有什么風險?
1、法律不承認“假離婚”
從法律上來講,并不存在所謂的“假離婚”。一旦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由于法律保護婚姻自由,一方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復婚。
2、離婚財產分割有風險
為了規避限購政策,夫妻雙方通常會在《離婚協議》上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由名下無房的一方重新購置新房產。如果獲得房屋一方反悔不想復婚,則無房一方會面臨人財兩空的悲慘境地。即使雙方復婚,不論是根據《離婚協議》獲得的房屋還是離婚后單方重新購置的房產,分別屬于各自第二次結婚前的個人財產。
3、離婚后財產不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后,雙方應當按照簽署的離婚協議分割財產,離婚后各自取得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再依據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要求分割財產。
之前的房貸未結清的情況下就試圖購買第2套房子,這對當事人個人而言也是不小的經濟壓力,不過,有房貸還有能力購買二套房的這些人收入能力肯定也都非常的可觀。認定成為二套房的話主要是首付要求非常的高,其他方面不會對個人生活產生太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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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銀行按揭離婚后買房是否屬于二套房
我們都希望美好的婚姻可以陪伴我們終老,但是生活有時候并不是我們所想的那樣。離婚壞的結果是人財兩空。那么我們應該如何擺脫一樁不美滿的婚姻呢?可能有人問了,一方離婚賠償不履行怎么辦。接下來,北京離婚律師將為您的問題提供解決的方案,希望我們的回答能讓您滿意,詳情請繼續閱讀。
一、離婚不履行賠償怎么辦
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應當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下列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書,民事調解書,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以及臺灣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二、離婚賠償的定義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 ,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離婚賠償的內容
(一)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收集證據時要采取法律允許的方法、手段和途徑向了解真相的單位、組織、人員詢問、收取證詞、記錄、憑證等,如家庭暴力傷害后拍攝的照片、X片等,醫療機構診斷受害人因
長期家庭壓力患上憂郁癥的病歷;可能的話,也可以請有關證人出庭作證。
(二)離婚損害賠償不同于以往審判實踐中對無過錯方的經濟補償,而是一種強制性規定。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一直在探索離婚案件中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損害及經濟補償問題,比如在離婚案件審理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上傾斜于無過錯方,在調解時過錯方給予無過錯方一定數額的金錢補償等,但是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不能真正體現對過錯方的制裁,給過錯方鉆了法律的空子,滋長了過錯行為的發生,不利于對無過錯方的保護,不利于對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調整。而修正后的《婚姻法》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從立法的角度明確了第46條所規定的四種情形引起的離婚,對無過錯方存在著損害事實,也就是說,上述行為確已給無過錯方帶來了精神和物質上的損害,過錯方應對這種損害所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償無過錯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這條規定使受害方享有了一種明確的請求權利,也使過錯方的賠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6條列舉的四種情形所損害的客體是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制度,《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和婚姻家庭關系的義務。上述情形與婚姻法的基本準則是背道而馳的,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因而《婚姻法》第3條第2款對上述四種行為作了禁止性的規定:禁止重婚;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而因為上述情形所導致的離婚直接侵害的對象是無過錯一方以及家庭的其他成員和因締結婚姻而形成的特殊的身份關系,但對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提起只限于婚姻締結的雙方當事人,即夫妻之間的無過錯方才有權提起,而不是其他家庭成員或家庭以外的第三者,婚姻法的這一規定側重于對合法婚姻中的夫妻身份權的保護,來維護家庭的穩定和和睦。
(三)離婚損害賠償中的過錯與無過錯不同于一般民事意義上的過錯與無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民法上的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其行為時,對其違法行為及其后果所表現出來的主觀上的不良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強調的是主觀方面,而離婚損害賠償也是由于行為人的主觀上的過錯所引起的,但它強調的是行為的客觀性,是一種客觀行為上的過錯,即行為人實施了《婚姻法》第46條所規定的四種行為之一的,才構成過錯。特定的行為和特定對象,決定了離婚損害賠償過錯的特殊性,因而,既不能理解為導致夫妻之間感情不和終離婚的一般過錯,也不能理解為第三者插足的過錯。
而對于無過錯的理解也不能擴大到導致離婚的所有因素之中,因為當一個家庭分崩離析時,其原因是多種多樣的,物質與精神因素互相摻和在一起,很難分清在這其中夫妻雙方的過錯及過錯的大小,往往不單純是單方面的過錯造成的,不能將一般意義上的過錯與特定的過錯等同起來,苛求受害人在導致離婚的起因上沒有任何過錯,這對于受害人一方是不公正的,即使在婚姻家庭中存在這樣或那樣的過錯,也不能成為另一方重婚或與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的理由,并在離婚損害賠償中成為免責的條件,這樣受害人就很難提出賠償的請求,從而不能體現婚姻法對受害人進行保護和對行為人進行制裁的作用。只要行為人具備了四種行為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相對一方沒有實施的,即沒有過錯,就有權要求行為人賠償。
四、離婚賠償的標準
(一)重婚的,離婚賠償標準是什么?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針對重婚引起的離婚,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重婚對夫妻感情的傷害是無法彌補的,遠遠大于過錯方采取隱秘的方式,給無過錯方造成的精神損害是巨大的。因此,針對重婚造成離婚的,離婚損害賠償多為精神損害賠償。在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上,每個地區沒有規定明確的數額,過錯方的經濟能力是參考的重要標準。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離婚賠償標準是什么?
有配偶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表現形式不一樣,一個是與他人形成了穩定的同居關系,一個是與他人成立了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是兩者對離婚家庭的損害是同樣的,因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也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離婚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在離婚損害賠償標準上與前兩種不同。賠償包括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如,醫藥費、誤工費等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也是根據造成損害的實際情況來確定賠償數額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賠償標準是什么?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請求的離婚損害賠償標準同家庭暴力一樣,除了精神損害賠償外,也可以請求醫療費、誤工費等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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