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如何保全對方財產
一、離婚案件如何保全對方財產進行轉移?
申請財產保全;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的法律中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還做了一項特別的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28條)。
二、如何申請離婚財產保全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蚪患{保證金,并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于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采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4、申請的法院。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動產的保全。
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6、法院裁定財產保全。
三、怎么防止對方轉移財產
1.轉移財產的情形一般有: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轉移一般物品;
(4)私自出售房屋;
(5)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等
2.惡意負債的情形一般有:
(1)制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3.可采取的一般對策:
(1)搜集其存折線索,記錄其開戶行,無論對方將款轉入何方,都不會有太大影響,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賬記錄,法庭上讓其說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審核其轉款必要性;
(2)搜集其收入狀況的線索,必要時請律師出面調查,如果對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見存款,法庭上責令其說明收入開支,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對于轉移不動產的:既是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無權單方出售轉讓,否則另一方可以主張買賣無效,并追究其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法律責任;
(4)對于轉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購物發票或其它憑證;
(5)對于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因其顯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可以主張其行為無效;
(6)對于制作虛假債務的:與債權人對質,詢問細節問題,列出提問提綱,審查債務形成時間,必要時做筆跡鑒定,審查債務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7)對于虛報開支的:審查開支憑證,審查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時向有關單位調查了解。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離婚的案件里如果涉及到的財產金額比較大的話,那么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來保護自己的財產,從而也防止對方進行轉移和隱藏,所以,作為一個公民在法治的社會里一定要懂得如何用法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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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如何進行財產保全?
在離婚時出現對方隱瞞、轉移或者通過贈送等方式轉移財產,嚴重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屬于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就這種情況請求財產保全。具體的程序如下所示:
1、申請法院: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從法律規定看,申請財產保全并不局限在財產所在地,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處境就近選擇法院。)
2、受理時間:法院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會立即執行財產保全。
3、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4、擔保:
(1)申請人。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沒有提供的,會裁定駁回申請。
(2)被申請人。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會裁定解除保全。
5、復議: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注意:
1、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后,應該盡快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如果在保全措施后30日內沒有行動的,法院將會解除保全。
2、如果申請人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財產保全,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時能夠盡量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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