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期間死亡,未死亡方是否享有繼承權?
離婚糾紛案件上訴期間死亡,一方當事人死亡,訴訟自動終結,但是上訴期間判決是否生效的問題,需要進一步討論,目的不在于當事人死亡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問題爭議的焦點在于,上訴期間當事人之間是否仍舊有能夠享有繼承權的婚姻關系。本文將通過分類討論,來論述在不同情況下,離婚訴訟期間死亡,未死亡方是否享有繼承權。
民事案件中,離婚糾紛稀松平常。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導致的死亡,其訴訟權利可以為被繼承人繼承也確有明確規定。但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死亡后,另一方當事人是否仍然有繼承權這一問題,確實難以給予確定的回答。下文將以上訴期概念辨析為基礎,按照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進行分類探討。
一、上訴期概念辨析。
本文指代的上訴期不是在一審和二審之間的上訴期間,即一審判決書中規定的15天上訴期限,抑或是一審裁定書中規定的10天上訴期限。本文的上訴期指代一審之后,包括二審的所有期間,之所以如此分類,是因為該種分類將一審上訴期間屆滿或提交上訴狀當日為分界線,加以對比,以此來表現不同期間對于當事人繼承權的影響程度。
將一審上訴期間屆滿或提交上訴狀當日作為界限,我們可以將本文中的上訴期分為兩類,類是上訴期間,第二類為二審期間。
二、二審期間一方繼承權探討
二審,是審判的延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在審判過程中并沒有確定下來。因此,在二審期間,即使一方當事人死亡,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仍然存續,作為存續夫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當然享有繼承權。
三、上訴期間一方繼承權探討
較為復雜的是上訴期間內,當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當事人是否仍然享有繼承權,對于該種情況,爭議較大,筆者將分為原、被告作為死亡一方的兩種情況分別討論。
1、當被告一方死亡
當被告一方死亡時,當前有兩種爭議:一方認為當事人死亡時,上訴權利消失,判決當然生效,此時雙方婚姻關系依法解除,既然婚姻關系解除了,未死亡的原告一方當然不具有夫妻關系,因此當然不享有繼承權;一方認為,當事人死亡時判決未生效,因此雙方當事人在死亡時婚姻關系依然存續,因此未死亡一方因配偶身份而享有繼承權。
種想法的缺陷在于,其回避了訴訟文書的強制性,以及司法穩定性的問題討論。此外,其還混淆了《民法總則》與《婚姻法》、《繼承法》的相關界限。若雙方未提出婚姻關系,一方當事人死亡,雙方婚姻關系也當然解除,此時當事人依據死亡前的配偶身份,當然享有繼承權,繼承死亡一方當事人的相應財產。而上訴期內死亡,當事人喪失抑或說不能夠被繼承的,僅僅是婚姻關系的上訴權,此時婚姻關系解除的原因,存在“上訴權的消失”與“當事人自然死亡”的競合。而競合之時,必須另分情況討論,絕不能一概而論。
第二種想法的根基在于維護司法穩定性,上訴期間,只要當事人未承認或履行,判決當然不發生效力。但是缺陷在于,其沒有考慮到死亡一方當事人的身份以及判決的結果。因此下文的分類討論十分必要。
我傾向于第二種想法,即同意維護司法的穩定性,但是需要對第二種想法進行細分。
(1)當死亡一方作為被告,且一審判決不予離婚
作為被告的一方當事人,當一審判決結果是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時,其無權利進行上訴,因此此時,雙方婚姻關系當然存在,未死亡的一方當事人當然享有繼承權。
(2)當死亡一方作為被告,且一審判決準予離婚
死亡一方作為被告,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其可能提起上訴,也可能不提起上訴;其可能僅對婚姻關系提起上訴,也可能對財產分割提起上訴,亦有可能對二者共同提起上訴。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但是當事人在權利存續期限內不行使權力,并不能確定其不想行使權力,亦有可能其希望行使權力,只是因為死亡這一不可抗力導致其無法行使權力而已。我們不能任意剝奪當事人的權利,因此此時,我們應當考慮其享有對一審判決上訴的權利,因此,此時判決當然沒有發生效力,雙方關系當然存續,未死亡一方當事人也因此享有對死亡一方的繼承權。
2、當原告一方死亡
如上討論,被告一方死亡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并且立論于維護司法穩定性。在上訴期間,當作為原告一方當事人死亡時,亦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
(1)當死亡一方作為原告,且一審判決不予離婚
原告一方在提起離婚訴訟時,當然希望判決準予離婚,因此當判決不予離婚時,當事人享有上訴權,此時當事人可能對財產提出上訴,也可能對身份關系提起上訴,也可能不上訴。即判決此時并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仍然存在,此時作為未死亡方的被告,享有繼承權,繼承原告相應的財產。
(2)當死亡一方作為原告,且一審判決準予離婚
一審判決判決準予離婚的時候,此時原告是無權對婚姻關系提起上訴的,因為已經符合了原告其中一項訴訟請求,其只能對財產分割問題提起上訴。但是并不是說此時判決已經確認原被告夫妻身份關系解除,因為被告此時也享有上訴權。因此此時判決依舊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未死亡的被告,依舊享有對原告一方的繼承權。
綜上所屬,無論原被告一方死亡,無論判決是否判定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解除,該判決均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作為未死亡方依舊時配偶身份,依據配偶身份,當然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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