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繼承篇中的遺產繼承規定哪些內容?
2020-09-27 15:47:58 來源:家理婚姻門戶站 瀏覽:2539
民法典的實施其中包含了婚姻篇以及繼承篇,成了大家所關注的問題。2021年1月1號新民法典就要實施了,那么,新民法典繼承篇中的遺產繼承規定哪些內容呢?下面我們來看一下。民法典草案繼承編供4章45條,吸收了部分司法解釋的規定,針對民眾關心的遺囑效力等問題,草案均給予回應,并進一步完善了繼承人寬恕制度、法定繼承人范圍、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效力、遺贈撫養協議制度、遺產管理人制度等規定,下面我們看下具體的條文,建議收藏。
第四章遺產的處理
一、增加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規定,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
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千一百四十六條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千一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千一百四十八條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千一百四十九條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千一百五十條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
千一百五十條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千一百五十一條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千一百五十二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千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千一百五十六條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千一百五十七條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適當擴大撫養人的范圍,將現行繼承法相關規定修改為“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已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規定了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收歸國有的具體用途,須“用于公益事業。”
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
千一百六十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一千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千一百六十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千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以上是對《新民法典繼承篇中的遺產繼承規定哪些內容?》內容的詳細介紹,如您還有問題或者需要婚姻家事法律服務,可撥打網站的免費咨詢電話,希望能幫助到您!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我們,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