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時一直被對方“騷擾”,該怎么辦?
離婚訴訟時,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前,極有可能會因為孩子現在由誰照顧、房子現在由誰來住等尚未得到法院裁決結果的事情,發生爭執甚至激烈的對抗!
有的當事人會因此備感正常生活受到擾亂:已經分居的對方會經常上門來鬧,要求進屋住或者看孩子;長期沒有照顧孩子的一方為了之后能在撫養權爭奪中有優勢,不斷企圖來偷走或搶走孩子;不愿離婚的一方直接去對方單位鬧事……種種行為實際上已經是一種擾,有很多當事人詢問,離婚訴訟時一直被對方“擾”,該怎么辦?
如果雙方在爭奪撫養權,那么律師通常情況下會建議:已經和孩子在一起生活的一方注意孩子不要被對方帶走。
我們可以保證對方的探望權,但不要讓孩子單獨和對方見面,因為一旦孩子被帶走,就很難用溫和的方式把孩子帶回自己身邊,而根據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2款的規定及實踐中法官考慮孩子需要健康成長的穩定環境的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獲得撫養權的概率確實更大一些。
這種前提下,開庭前爭奪孩子的戲碼會變得更常見,同時,為了爭奪房產、為了出口氣或因不愿離婚,而到對方家里、單位(尤其是對方是公務員或國企、事業單位員工時)鬧事的情況也會出現。
遇到這種情況,律師給出的基本的建議就是報警!
從理論上來說,雙方現在處于離婚訴訟中,一方擾亂另一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被擾的一方報警是有理有據的,但實踐中,警察出警后,擾一方通常會說雙方是夫妻,這是家務事,房子是雙方共同的家等,此時警察很少會繼續介入,可能會“和稀泥”之后離開。
對于解決根本問題,報警可能不是有效的方法。但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時間要做的依然是報警,目的是保留第三方證據。
報警時注意:1.撥打110報警,留下報警記錄;2.可以自行錄像,錄下警察來處理事件的過程;3.盡量請警察做筆錄。這些都是后續在訴訟中可以視情況提交的證據。
除了報警,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于這種情況嗎?人身安全保護令初出現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是為了保護受到家庭暴力或家暴威脅的人。目前來看,如果只是擾,沒有到使用暴力或者有暴力威脅的情況,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成功的可能性較小。
第三種可以考慮的方法是行為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由于對方的擾行為損害了自身利益,當事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對方進行行為保全,禁止對方作出一定的行為。此種方法對申請人來說,比較明顯的一個成本在于如果法院要求提供擔保,則需要提供擔保,否則申請會被駁回。
其實,已經有法院注意到離婚訴訟中的相關問題,廣東高院發布的《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第12條第2款明確規定,對方當事人搶奪、轉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當事人申請行為保全,法院不要求提供擔保。
整體來說,從時間、精力、財力等各方面而言,在離婚訴訟中面對對方的搶奪、擾等行為,想要徹底解決,目前來說成本較高,當事人應注意做好錄音錄像工作,也可以適時引導對方承認相關行為并留下書面證據,以備訴訟中使用。在情況特別嚴重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根據條件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行為保全。如您還有問題或需要婚姻家事法律幫助,可隨時點擊頁面左側的咨詢窗口,進行一對一線上免費咨詢,同時也可撥打網站免費咨詢電話,提供主任律師一對一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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